吕梁市人民政府网截图
2022年1月12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因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龙峰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煤运龙峰煤业)12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未按环评报告书及批复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生活污水处理站、矿井水处理站和矸石填埋场,存在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该局对该煤业处70万元的罚款。
据了解,2021年8月21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对位于汾阳市三泉镇北马庄村的山西煤运龙峰煤业检查中,发现该煤业12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未按环评报告书及批复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生活污水处理站、矿井水处理站和矸石填埋场,存在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2021年12月29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对山西煤运龙峰煤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035号)告知及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煤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该煤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该局视为该煤业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于2022年1月12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该局对山西煤运龙峰煤业处7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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