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景产业投资董事、知名破产事务专家王佳佳博士表示,2021年山东省破产典型案例,在债权人参与选择管理人、二次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简案快审、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重整、个人债务清理等做出了创新,值得学习。
一、山东金顺源建材有限公司二次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济南中院裁定受理山东金顺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顺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一案。金顺源公司具备“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及相关环评资质,济南中院协调行政机关暂缓撤销上述资质,在第一次重整失败之后启动二次重整程序,取得二次重整的成功。目前金顺源公司已恢复生产并顺利通过了资质复检,重整目的得到圆满实现。
典型意义
王佳佳博士表示,该案是济南中院第一例二次重整成功的案例,也是国内屈指可数的二次重整案例。
二、山东贵和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山东贵和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公司是以造纸为核心的大型民营集团企业,于2020年7月份由淄博中院裁定受理进入重整程序。
重整程序中,淄博中院批准贵和集团继续生产经营,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营业,有效稳定了职工队伍和上下游市场。
贵和集团债权人数超5000家,金融债权超过20家,针对重整程序中的合并重整范围、审计评估结果、重整投资人招募、共益债务等诸多难题,淄博中院先后组织召开三场大型听证会和多场小型听证会,为债务人、债权人充分沟通搭建了良好平台,为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夯实了基础。
“破产不停产”稳定企业运营。在管理人监督下,采取资金使用提前上报、主要合同提前审核与随时跟踪、重整专项审计等监管方式,由贵和集团继续自行管理经营。重整期间,贵和集团实现营业收入7.97亿元,净利润2426万余元。
贵和集团体量较大,淄博中院借助常态府院联动机制,最终确定由政府平台与贵和集团核心业务团队专项组作为重整投资人。
2020年11月份,贵和集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次性表决通过包括重整计划在内的所有议案。淄博中院2021年12月31日裁定贵和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和重整程序终结。
典型意义
1、债权人选任破产管理人。王佳佳博士指出,该案管理人系由债权人代表等组成的管理人选任委员会,采用市场化模式选任产生,债权人充分意思自治,赋予了债权人参与管理人选任的权力,这在国内是个重大突破,也与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中“债权人是否有权选任管理人”的倡导性要求相符。
2、企业家个人担保债务依法豁免取得实质性突破。贵和集团原实际控制人、高管及公司员工合计16人为贵和集团担保金融债务约18亿元。淄博中院通过“政府会议纪要倡导、地方金融机构支持、平台公司配合、商业谈判补充”这一“四位一体、分层解决、分段化解”的操作模式,协同解决企业破产与企业家个人连带责任问题,依法豁免企业家个人担保债务18亿余元,给诚信而不幸的个人企业家重生机。
三、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基本情况
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系全民所有制企业,自2011年以来,一直停产停业,厂房、土地闲置,已严重资不抵债,2020年12月24日向青岛中院申请破产清算。青岛中院受理后,一方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另一方面积极协调债权人同意计提职工相关费用,有力保障了348名离退休职工合法权益。
经对企业厂房土地进行“线上+线下”查勘,确定具有挽救价值后,经征求债权人同意并经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申请,2021年5月13日,青岛中院裁定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由破产清算转为重整程序,并同步启动推进重整投资人的招募。
经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达57%,企业重整成功。
典型意义
本案是“僵尸企业”破产清算转重整成功的典型案例,青岛中院及时裁定完成了债务人自破产清算到破产重整的程序转换。
该案以重整程序启动前司法预先介入审查后依法转换重整程序,充分发挥了重整的拯救作用,从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到转换重整并成功,仅用了七个多月时间,既大大提高了破产审判质效,又最大程度降低了破产成本。
四、威海世昌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9日,世昌贸易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威海中院通过研判,确定该案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于裁定受理申请同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次债权人会议解决财产调查报告、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全部表决事项,加快办案进程。
对大量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破产债权采用网络拍卖的形式进行快速变现处置,进一步加快了办案节奏。
使用破产案件援助基金,为无产可破案件提供了资金支持。
管理人快速完成财产状况调查,对在诉债权以司法裁定的形式,临时确认了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一次完成全部表决事项,采取网络拍卖方式,灵活处置破产财产,从立案到结案用时仅84天。
典型意义
王佳佳博士指出,对于小金额少债权少财产的破产案件,应该适用破产简易程序、有效缩短审理周期。根据债务人财产较少的特点,由管理人制作财产调查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核的方式,节约了司法资源和成本。
五、山东鑫恒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鑫恒公司所开发的山水文园﹡福海项目,因资金链断裂陷入困境,总负债18.2亿元,项目5栋楼主体工程完工后停工,综合验收和办理产权证遥遥无期,被称为威海市“最贵的烂尾楼”。
2021年5月,威海经区法院收到重整申请后,启动预重整程序,指定临时管理人,提前开展工程造价审计工作,找准债务人重整价值,制定预重整方案。
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计划草案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高票通过,山水文园﹡福海项目正式复工。
典型意义
威海经区法院启动预重整后指定临时管理人,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排查摸底存在的矛盾和症结,提前解决招商难、债权人利益平衡难问题。
该案从受理重整申请到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仅用时99天,通过庭内重整程序使预重整程序中达成的方案获得强制效力,体现了预重整的价值,有效提高了程序效率。
六、山东泉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泉林集团2017年资金链彻底断裂,陷入困境。高唐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裁定泉林集团破产重整,2019年11月27日裁定泉林集团和其二十二家关联公司(合称泉林系公司)合并重整,采用“现金+债转股+引入重整投资人”模式。
该案债权金额达460亿余元,涉及各类债权人近14000家。
设计小额债权清偿方案、债转股方案提高债权人综合受偿率及邀请金融机构债权人参与重整计划草案重大事项研究确定过程,顺利通过重整计划表决。
处置非重整资产,为企业取得19亿余元 宝贵的偿债资金。
制定“破产重整+批量转让”总体债务解决方案,在甄别担保圈企业优劣基础上测算担保圈熔断对价,通过重整程序受偿,剩余债权批量转让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重组担保债务,及时斩断担保圈,以最小代价换取了最大范围担保圈熔断。
高唐法院于2021年10月8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泉林系公司合并重整取得阶段性成功。
典型意义
通过通过通过落实落细府院联动机制,成功破解重整期间稳定难题,实现重整期间企业生产经营稳定、职工队伍稳定、债权人情绪稳定和社会舆情稳定。
七、高某夫妻个人债务清算案
基本案情
高某夫妇系破产重整企业J集团的原实际控制人,经法院依法批准的重整计划中,将高某夫妻等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J集团重整计划执行期内,高某夫妻向东营中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
高某夫妻所负债务均为J集团提供的担保性负债,金额巨大。高某个人账户作为企业公户使用,个人分红直接投入企业使用,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无法有效区分。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二人均年逾六旬,体弱多病,尚有患病的母亲和未成年女儿抚养,每年需要支出的医药费及生活费10万余元,每年收入不足13万元,主要为社保养老金、伤残军人优抚款、占地补偿款等。
1、完善个人财产调查措施。指定J集团重整案件管理人为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管理人,对债务人2012年以来银行账户、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债权债务等财产状况等进行全面审计;采取现场调查、委托调查、信托查询等方式,对债务人的母亲、子女等近亲属在中国内地、中国香港、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2、全方位甄别诚信状况。突出对债务人诚信行为的审查监督,要求债务人签署诚信行为承诺书,向全社会征集债务人财产线索和不诚信行为线索,明确债务人的不诚信行为将导致清理程序随时终结和免责裁定被撤销的后果,结合J集团破产案件和相关执行案件中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等情况,认定债务人诚信状况良好。
3、债务合理豁免。因债务人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缺乏经济再生能力,将具有人身专属性收入确定为豁免财产。债权人一致同意仅以现有存款和非豁免财产拍卖价款进行清偿后,免除剩余债务。
4、强化考察监督。债务人在三年考察期内,除遵守行为限制令外,对于豁免财产之外超过10万元部分的收入,50%用于清偿债权;若发现债务人存在未申报的重大财产,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行为,或者严重违反行为限制令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2021年7月30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于2021年11月15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财产分配方案》,于2021年12月20日裁定认可财产分配方案并终结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是山东首例免除巨额担保性负债的个人债务清算案件。该案立足“财产调查”和“诚信甄别”两个基点,兼顾企业经营者提供担保的“当时承债能力”、“现时清偿能力”和“经济再生能力”三个要素,从构建公平、诚信、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入手,结合“担保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立法初衷,有效搭建“债权人意思自治”和“债权人议事规则”的衔接机制,并通过网络拍卖、个人数据信托等信息化手段,最终实现债权人利益合理保护与债务人生存权益有效保障的双重目的。
该案开辟了企业破产后经营者巨额担保性负债豁免的司法路径,探索出企业破产程序与个人破产程序融合衔接的推进模式,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提供了实证样本。
八、邱某个人债务重整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日,个体工商户邱某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审核确认四名债权人债权总额共计152万余元,对债务人基本状况(包括文化程度、劳动技能、从业经历、收入能力、家庭成员、社会评价等)、财产状况、负债经过及原因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了债务人状况报告、个人财产调查报告、个人豁免财产清单及必要生活及事业发展支出标准。
根据上述各项报告、邱某的未来收入测评以及经营方案的可行性分析,管理人制定债务重整方案,并于12月24日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同日,博山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并终止债务重整程序。
债务重整方案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将获得清偿65万余元,未受清偿的87万元债务将予以免除,债权综合清偿率为42%,远高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14% 。
典型意义
1、该案是山东省第一例个体工商户债务重整案。
2、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了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了障债权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表决权。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