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哈尼马特)近日,新疆木垒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赛某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提出要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由于原告婚内出轨,故共同财产不应当平分,且原告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庭审中,被告出具了关于原告出轨被抓的证据,且原告也自认出轨,同意承担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说法:通过本案,不得不让我们重温一下《民法典·婚姻家庭篇》里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是怎么认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即该种过错必须是导致高婚的原因。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3)另一方没有过错。
4)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只有过错方的损害行为给无过错方实际造成了损害结果的,无过错方才能要求赔偿。
5)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必须是因过错方的损害行为导致,此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才享有对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官提示: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法律的强制性,规制行为但不能左右情感,婚姻中的相互忠诚,是法律义务更是道德约束。希望大家都能收获幸福美满的家庭,但如果婚姻出现问题,也请你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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