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格让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经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题研究决定,同意马尔康市等19处烈士陵园及红军烈士墓为州级烈士纪念设施。

此批州级烈士纪念设施有马尔康市烈士陵园、金川县烈士陵园、小金县烈士陵园、小金县达维烈士陵园、阿坝县烈士陵园、若尔盖县烈士陵园、若尔盖县求吉烈士陵园、若尔盖县唐克烈士陵园、红原县邛溪镇烈士陵园、红原县刷经寺烈士陵园、红原县亚克夏山红军烈士墓、壤塘县烈士陵园、壤塘县上寨烈士陵园、汶川县烈士陵园、理县烈士陵园、茂县烈士陵园、松潘县烈士陵园、九寨沟县烈士陵园、黑水县烈士陵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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