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可不减刑,也绝不认罪!河北唐山相亲当天车内发生关系,被判强奸罪服刑三年的小伙子邸某出狱了!

近日,河北唐山滦南县,男子邸某终于踏出了监狱的大门,服完了三年刑罚。而这仅仅是一个开始,他将继续申诉。

事发2018年2月,1988年出生的男子邸某,找到一家婚介所,请老板王某介绍相亲对象,当即转账188元费用。王某第二天便向邸某介绍了一个叫王英的女孩。女孩称呼王某为舅舅,但否认存在亲戚关系。

见面后,二人彼此都很满意。当晚8点,邸某开着车载着王英来到城北河边。两人聊得投机,随后在车上发生了关系。

可当晚刚回到家,王某便打来电话,质问其与王英发生关系。称其强迫王英,要给5万元赔偿。邸某没钱,王某又让其拿3万。

之后王英打电话让邸某拿2万来解决,邸某未给。王某就带了一男一女到邸某家里,要求给3万,否则就报警。

之后邸某父亲给了王某4000元,之后又陆续给了几千元。一共也花了一万元,对方表示没事了。但2018年3月1日,警方就将其拘留。

2018年12月29日,河北滦南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邸某有期徒刑三年。邸某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2月唐山中院驳回其上诉。

服刑期间,邸某表现突出,但拒绝认罪,拒绝减刑,只因为不认为自己构成强奸。持续的申诉。出狱之时,已向河北省高院申诉。

针对事件,双方各执一词,邸某父亲称他们找过女子王英,她称这些事情都是婚介所老板王某怂恿她这么干的。因为要钱一直都是王某在要,王英并没有站出来。并且期间多次有人打电话催要钱,否则就威胁报警。

同时,称邸某是退伍军人,两年优秀士兵,不会干出这事。而该婚介所此前也发生过类似事件。女子事发八天后才报警,邸某认为这些都充分说明这是一个婚诈团伙。

而王某则辩称,自己只是作为中间人。王英回来后,情绪不好,他还给她发了一个52元红包。不认可自己是婚诈。

双方各执一词,事情的真相,让人看了云里雾里。到底是强迫,还是诈骗?

从现有的情况看,的确存在诸多疑点:

一是为什么案发后,王英并未第一时间报案,而是一味地要钱?按理说,如果发现被侵犯,最应该做的就是第一时间报警,以便于提取证据。可王英却是在多次索要钱财无果之后,时隔八天才报警。

二是整个事件为什么王英没有站出来,或者王英的父母没有站出来,而是婚介所老板王某冲在前面,索要赔偿。这里面真的没有猫腻吗?。

三是定案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和一些间接证据。如果是暴力胁迫,身体反抗,应该留有痕迹。此案中却没有发现这些。

而对于婚介所的辩解,似乎也是漏洞百出:没有解释为什么婚介所王某冲在前面索要钱财?为什么会发送52元红包?此前到底有没有类似案件?

但是作为性侵犯罪,在没有特别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确定有性关系发生,女方控诉违背意志,再结合其他证人证言,会倾向于认定强奸犯罪构成。

当然也不排除,邸某是“轻微”强迫,王英在“轻微”抵抗下从了,类似于“半推半就”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双方对是否强迫的认知上可能存在偏差,但在定罪时,应当严格讲究证据。虽然双方有发生关系,但没有非常明显的违背女性意志的证据,则以疑罪从无更合适。

特别是本案,在二人发生关系后,被害人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是不断地索要赔偿。更蹊跷的是,王某作为一个局外人,似乎过于热衷此事,过于关心赔偿。特别是与王英之间存在着诸多疑点,不得不让人怀疑,这是不是一个以婚介为幌子的诈骗团伙。

在种种的迹象和证据面前,如果只有王英口供,没有其他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认定邸某构成强奸,似乎疑点太多,难以服众。

一旦查实是王某与王英故意设陷阱骗取被害人财物,二人将构成诈骗犯罪。而邸某也将沉冤得雪,依法可申请国家赔取。

案件告诫大家,两性相处,切不可过于着急。否则就很容易陷入“被动”。希望法律查明真相,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