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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不仅对确认公司法律地位 、建立现代公司制度 、规范公司组织行为 、保护相关主体权益有着重要意义,而且对资本市场蓬勃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2019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式启动公司法修改工作。

本次公司法修改将全面总结十几年来公司法制实践,对现有公司法律制度进行系统优化和完善。为探讨法律理论研究,汇聚各方真知灼见,本辑特别策划公司法修改专刊, 在“ 制度探索”“ 域外经验”“ 法制建设” 3 个栏目中, 围绕公司法修改这一主题,从不同角度展开讨论。

公司类型制度是公司法基本制度之一,合理划分公司类型是设置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和基础。如何优化当前公司类型制度成为本次公司法修改的热点议题。本辑“ 制度探索”栏目共收录4篇论文,围绕公司类型制度进行集中讨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北京证券交易所董事长徐明在《公司法应当赋予公众公司重要地位》一文中提出公众公司是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开交易股票或者股东人数规模达到公众性程度的股份公司,在公众公司已有很好实践经验基础上,应当在公司法中引入公众公司这 一公司类型,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特殊治理机制、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要求,明确公众公司细分类型及差异化监管安排。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司法修改专班成员刘斌在《公众公司的实践演进与立法回应》一文中建议将非上市公众公司作为公开股份公司的特别类型加以特别规定。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伍坚与王娜合著的《我国 公司类型的改革—公众公司的引入》提出按照股份公开交易为标准界定公众公司的思路。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钟洪明在《略论我国公众公司制度的立法完善— 以公司法修订为中心》中提出借助公司法修改的契机,引入公众公司和封闭公司的公司类型划分方式,系统构建规范体系。

公司类型制度发轫于西方国家,历经几个世纪演进,西方国家的公司类型制度已经较为成熟和完备。本辑设“ 域外经验” 栏目,共收录3 篇论文,分别介绍德国、英国、美国的公司类型制度立法经验《论股份公司的差异化规范—基于德国股份公司法改革》一文提出,德国股份公司法形成上市公司与 非上市公司差异化规范格局,既加强了上市公司监管,又缓解了非上市公司监管过度的局面,还增加了中型企业的融资渠道。英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本原厘定与规制体系》一文提出,我国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法律定位和规制体系尚不清晰。可以从英国建立在“公众性”基础上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规制体系中找到借鉴思路《美国报告公司制度研究》 一文系统地介绍了美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报告公司制度,该制度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具有监管统一化、信息分层化、注册便捷化和边界明确化等典型特征,可以为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 度提供有效参考。

在本次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公司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备受各方关注 的热点。本辑“法制建设” 栏目围绕这两项制度展开,收录2篇论文。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郑彧在《股东加速出资规则的利益考量》一文中建议通过更加明确及法定化的条件使市场主体知悉认缴制下股东出资的权利、义务和限制,引导特定情形下股东的自愿加速出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巡回审理协作部程红星和王超在《公司法修改背景下独立董事信义义务再思考》一文中对我国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定位及勤勉义务进行思考,提出独立董事信义义务应以履职情况为基础、以主客观结合方式进行评估。

证券法实施后,其创新性的制度安排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引起各界强烈关注本辑“实务前沿”栏目主要围绕新证券法的理论及实践共收录3 篇论文,分别就“中国版证券集团诉讼”、信息披露行政责任、转售制度等证券法领域的热点议题展开讨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友苏的《证券特别代表 人诉讼需要考量和把握的司法政策》重点关注新证券法中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文章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总结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司法实践现状,并提出司法政策考量的相关建议。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赖坤元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蒋大兴在合著的《委派董事之股东的信披违法行政责任研究(上)》中对我国公众公司公司治理的现状和问题进行观察和思考,提出可参照影子董事与事实董事制度尝试构建一套信披违法追责路径。全国股转公司研究部张异冉在《美国证券私下转售制度研究》中对美国转售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并对制度适用情况进行分析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