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李某诉周某某、北京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32282号

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25号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李某诉称:李某根据自身的检察工作经历于2008年6月开始创作小说《生死捍卫》,于2010年9月至11月在《检察日报》连载刊登,并于2010年11月由海南出版社出版。2017年1月,周某某撰写的小说《人民的名义》由北京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出版集团)出版发行。李某认为,小说《人民的名义》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关键情节、一般情节、场景描写、语句表达等方面大量抄袭、剽窃其《生死捍卫》一书且未给其署名,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权

被告(被上诉人)周某某、北京出版集团辩称:《人民的名义》与《生死捍卫》描写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故事,在表达方式上具有实质性区别,不存在抄袭和剽窃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两部小说在破案线索的推进及逻辑编排、角色设置、人物关系、情节、具体描写五个方面的表达上不构成实质性相同或者相似,《人民的名义》不构成对《生死捍卫》的抄袭,李某关于周某某、北京出版集团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张两部小说在故事结构、18处人物设置、50处具体情节、78处文字描写上构成实质性相似。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7)京0102民初32282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民终22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周某某创作的小说《人民的名义》并不构成对李某小说《生死捍卫》的剽窃。具体来说

第一,两部小说经由各自的故事发展脉络、侦破线索推演、前后逻辑编排、故事情节推进等设置内容,呈现出了个性化的具体故事结构表达,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异性。虽然《生死捍卫》在故事结构层面有其独创性表达,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人民的名义》的故事结构与之相较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尽管两部小说均采取了主线检察线、副线政治线的双线线索设置,但这是反腐题材小说常用的结构模式,并非《生死捍卫》的独创性表达内容,不属于《生死捍卫》这部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射程范围。

第二,虽然通过《生死捍卫》的具体故事情节和环境描写段落体现的人物经历、人物矛盾、人物对故事情节发展的作用等方面呈现出的18处具体人物设置表达有其独创性部分,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但是,《人民的名义》的相应人物设置与之相较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尽管两部小说在某些人物设置上选取了相同或相似的素材,但这些素材都属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并非《生死捍卫》的独创性表达,不应被某一部作品所独占。

第三,将李某主张的50处具体情节分别置于各自小说之中,通过《生死捍卫》中相应情节的具体描述、情节设置以及该情节在塑造人物、表现主题、推动故事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可知,其中的特定情节表达有其独创性部分,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人民的名义》的相应情节内容与《生死捍卫》相比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

第四,将李某主张相似的78处文字描写亦分别置于各自小说之中可知,李某请求保护的文字描写中的一部分属于常用词汇、固定搭配、俗语俚语、生活语言、特定情境的常用表达等日常生活中的文字描写,其本身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生死捍卫》形成了一部分自己的独创性表达,但《人民的名义》中相应文字描写段落与其相同之处,仅是选取了相同或相似的公有领域素材或者出现了几处相同或相似的词语,二者相较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

【裁判要旨】

1.未经许可改编他人作品亦未表明原作者身份,导致公众将他人作品误认为是改编者的作品之行为,属于2010年《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剽窃行为。被诉侵权作品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是认定构成剽窃的前提。

2.小说的故事结构、故事情节、人物设置及文字描写中的独创性表达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被诉侵权作品与原作品在非独创性表达层面的相似内容则不属于实质性相似的比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