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告人孟某某为求职之需,多次找人代办虚假学历证明。孟某某与制作假证件的孙某某取得联系,要求定制一份假文凭。当日中午,孟某某按约定与孙某某之妻赵某某见面后,将赵某某及赵某某之子孙某男(殁年2岁)带至孟某某的暂住处。后双方为制作假文凭的价格发生争执,孟某某用橡胶榔头、尖刀将赵某某当场杀死。孟某某恐罪行败露,又用橡胶榔头将孙某男杀死。后孟某某将赵某某、孙某男分尸、抛尸。尔后,孟某某用手机给孙某某发去短信,称赵某某母子已被绑架,向孙某某索要赎金10万元,后因孙某某及其家人报案而未得逞。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二被害人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孟某某杀人抛尸后,以二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其亲属索要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孟某某所犯敲诈勒索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据此,对被告人孟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的法律问题:杀人后,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其亲属勒索钱款的,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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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案说法: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本案当中,被告人孟某某的杀人原因系因制作假文凭的价格问题产生争执,孟某某用橡胶榔头、尖刀将赵某某当场杀死,又用橡胶榔头将2岁的孙某男杀死。其杀人并非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其也没有实施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自由的绑架行为。孟某某在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财时,被害人已死亡,不可能成为绑架罪的被绑架对象,故孟某某杀人后勒索钱款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孟某某的此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等产生错误认识,而由此“自愿”交付财物。孟某某以被害人被其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虽然虚构了事实,但对被害人亲属主要实施的是一种精神强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行为亦不构成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孟某某主观上勒索财物的故意非常明显,客观上实施了虚构绑架事实、利用被害人亲属的心理压力勒索10万元钱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对此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但因孙某某家人报警,孟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取得10万元,属犯罪未遂。

综上,本案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于本案如何看待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