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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濮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2018)苏05民初557号

二审:(2019)苏民终1410号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曹某某诉称:原告于2004年创作完成工笔画《华清浴妃图》并发表,被告濮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复制该作品并出售获利,侵犯了其著作权。原告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作品、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被告(上诉人)濮某某辩称:唐代后有多个版本《华清玉妃图》,曹某某只是临摹者,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刺绣是绣娘利用针法思想智慧形成的作品,其创造价值应由绣品创作人单独享有。被告没有获取多大商业利润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曹某某曾多次获得国内外美术作品展赛大奖。2005年6月,曹某某出版个人画集,画集收录了工笔画华清浴妃图》。濮某某经营有濮某某刺绣艺术工作室,在该工作室的宣传中曾表示,其创作670cmx170cm《华清浴妃图》单面细平绣曾获得金奖。2007年3月5日网新闻显示,“巨幅《华清浴妃图》苏州开绣,濮某某将带领8名绣烺耗年时间绣完,用500多种丝线,突出以针代笔,以线代色。”2008年3月1日搜狐新闻显示“由9名苏州绣娘耗时1年绣制的《华清浴妃图》在苏州高新区镇湖镇正式完成,作品长3.6米,高1.4米”,并配发了朱桂根摄影的苏绣作品和濮某某与绣娘们在修饰绣品的彩图,该新闻标注来源为“新华网”。

2016年5月1日,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濮某某工作室进行调查并进行了录音录像,濮某某在录音录像中表示其多年前曾将一幅《华清浴妃图》苏绣作品售于启奥公司,价格为80多万元。5月19日,王某某与濮某某相互添加了微信,王某某在微信聊天中要求濮某某对《华清浴妃图》苏绣作品进行报价。濮某某回复称:“《华清浴妃图》140cm×360cm价格170万元,70cmx170cm价格为86万元。”

濮某某称,一根丝线可以分解为“绒、丝、毛”,1根等于2绒,1绒等于8丝,1丝等于22毛,绣制一幅《华清浴妃图》,大致估算需要赤橙黄绿青蓝紫等20多大类颜色,每一类颜色又由浅到深十几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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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8)苏05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一、濮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曹某某对《华有浴妃图》所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二、濮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公开向曹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由一审法院选择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布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濮某某负担;三、濮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赔偿曹某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2万元; 四、 驳回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濮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作出(2019)苏民终141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濮某某依画制作苏绣是否产生独立著作权。濮其某在《华清浴妃图》工笔画作品的基础上,结合苏绣制品特点和工艺要求。在造型、针法、绣工、色彩、技艺、装裱等方面融入智力活动,采用多套不同颜色丝线,采取灵活多样的针法,在表达介质、表达方式、表达效果上形成了与《华清浴妃图》工笔画有着显著区分的、具有独创性的《华清浴妃图》苏绣,属于形成新作品的艺术再创作行为,其绣品具有独立著作权。

关于濮某某依画制作苏绣是否构成侵权。曹某某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华清浴妃图》为工笔画,而被控侵权作品《华清浴妃图》为苏绣,虽然后者的题材来源于前者,面向受众时具有结构、人物和色彩等相同表达要素,但是两者并不完全属于一领域、同一类型、同一介质的表达,在创作过程中所采用的基本材料、基本技巧、基本手法等方面也有显著差异,面向受众呈现出有所不同的艺术感知和欣赏体验。濮某某依画制作苏绣系对曹某某《华清浴妃图》工笔画作品的改编行为。在没有获得曹某某许可的情形下,濮某某将曹某某的《华清浴妃图》工笔画作品改编成苏绣作品,侵犯了曹某某对《华清浴妃图》依法享有的改编权。

关于被控侵权行为给曹某某造成的损失如何确定及濮某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华清浴妃图》苏绣的价值既来源于曹某某的《华清浴妃图》工笔画,亦来源于濮某某进行的不同表达方式的新的创造性艺术加工。曹某某未能证明具实际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濮某某的违法所得数额。法院综合考虑画家在绘画界的知名度、绣娘在刺绣行业的知名度、涉案原画作的艺术造诣及市场欢迎度、涉案刺绣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刺绣创作演绎所付出的艺术加工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等因素确定濮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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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工笔画与苏绣是两种不同的艺术创作方式,创作过程中所运用的材料、技巧和手法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面向受众呈现的艺术感知和欣赏体验亦有明显区别。

2.刺绣艺人在未获得工笔画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工笔画作为底稿,结合苏绣工艺特点和要求绣制苏绣并出售,侵犯了工笔画作品著作权人的改编权而非复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