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保护范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民国财政公署等8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同时将保护范围予以公布。

各县区、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保护第一、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强对已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逐处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管理,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切实承担起文物保护职责,使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7日

西宁市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及保护范围

(共8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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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紫韵(责编:可人 | 终审:岳克龙)

来源:西宁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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