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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艺1月24日消息,近日,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发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通知。《操作指引》中指出:
1、尽快通知辖区内未取得办学许可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按《操作指引》要求提交办学许可申请,特别是原有照无证、无证无照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如机构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应限期整改至符合条件并提出办学许可申请;如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应联合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作关停处理。
2、培训机构董(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人、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3、本操作指引适用于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相应主管部门未出台准入及管理标准过渡期。如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相应主管部门,出台标准后,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按对应标准重新提请审核或接受管理,本操作指引终止施行。
原文如下:
中山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办理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操作指引
为配合做好我市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适用对象
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非学科类培训的机构。
二、许可条件
(一)有合法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1.根据《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及《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营利性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名称建议预先核准为:中山市**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2.设立培训机构应提交同步谋划党的建设、同步设置党的组织、同步开展党的工作的有关材料。
3.培训机构董(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人、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理)事会设负责人一人。
4.培训机构监事会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教职工人数少于二十人的培训机构可以只设一至两名监事。决策机构成员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
(二)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一是具有法人资格;二是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三是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二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董(理)事会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能胜任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教育管理能力,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从业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安排,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四)有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及人力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的从业人员。
1.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②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
③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教学、教研人员还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
④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⑤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2.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为以下人员:
①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
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3.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4.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招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五)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根据相关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注册资金;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出资者承诺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注册资金。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六)有与所开办培训层次、类别、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不少于3年。房屋用途应与实际使用功能一致,为商业用途、教育用途、或商住用途中的商业部分;
500平方以下的机构提供由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消防局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表或者消防评估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500平方以上且1000平方米以下的机构,能提供工程投资合同在100万元以下的,提供消防评估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或者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消防局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表。不能提供投资合同或投资合同在100万以上的,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消防局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表。1000平方米以上的机构,建议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消防局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表。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的内容应与申办内容一致。如:申办小学培训的应注明小学培训或6岁至12岁儿童培训的功能。消防安全评估应按照《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标准》(DBJ/T15-144-2018)的规定评估,且消防安全等级应在良好以上。
(七)有规范的章程、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规章制度。
1.培训机构的章程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董(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六)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
(八)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九)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十)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以下各项规章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职(员)工管理制度;
(五)学员管理制度;
(六)档案管理制度;
(七)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八)招生、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九)场地和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十)培训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
(十一)信息公开制度。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相应主管部门未出台准入及管理标准过渡期。如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相应主管部门,出台标准后,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按对应标准重新提请审核或接受管理,本操作指引终止施行。
附件:中山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材料目录(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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