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4日12时30分许,王某生驾驶车牌号为赣CB75XX的重型货车沿320国道行驶至进贤县新320国道城郊鱼塘红绿灯处时,因其未确保安全车距碰撞上吴某胜驾驶的车牌号为赣CAC8XX的重型货车尾部后,发生自燃,事故造成绿化带受损、树木受损、地面污染以及赣CB75XX重型货车、赣CAC8XX重型货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典型案例】保持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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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保持安全距离

(监控视频)

经交警调查,当事人王某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交警判定:当事人王某生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吴某胜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素材来源:事故中队李志伟

编辑:邹文宽

审核:罗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