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曲靖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结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被告人包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单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包某家住宣威市某小区16楼,2021年6月某天晚上,包某发现家中饲养的金鱼死亡,遂将重207.75克的金鱼从鱼缸里捞出,并直接从厨房窗户处向外抛到楼下商业街上,未造成危害后果。

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包某无视国家法律,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到商业街上,对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危害,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依法判处包某单处罚金2000元。

近年来,宣威城区高楼住户数量不断增加,高空抛物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增设了“高空抛物罪”,意味着高空抛物行为面临更高的违法成本,或承担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大家,高空抛物行为害人害己,公民要知法守法,自觉抵制高空抛物,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开屏新闻记者 蒋琼波

责任编辑 猫恩泊

校对 郭毅

编审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