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上午,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由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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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玉屏侗族自治县茅坪新区公路边其所经营的理发店内容留戴某、张某、杨某吸食冰毒。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最终,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吸食毒品不仅损害自身的身心健康,还会祸及家庭,诱发其他犯罪活动,进而危害社会,破坏社会和谐发展。容留他人吸毒更是助纣为虐,为毒品犯罪提供生存空间,既打破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又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应该提高防毒拒毒的责任意识,要勇敢对身边的吸毒人员说“不”,一旦发现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玉屏法院 石珍荣、杨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