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第三章学校的保护与原《未成年人保护法》此部分相比,有很多变化,这些变化力图明确学校切实履行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强化立德树人的理念,对身心有障碍、行为异常的青少年提供关爱,帮助其解决影响身心发展的突出问题,首次将生命教育纳入未成年保护发展史册,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加全面细致的关爱。
近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陈从体,提出了以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契机,制定'四特’学生教育帮扶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陈从体,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
在任期间,学校获评市教育工作“先进集体” ,个人荣获市“优秀共产党员”。
以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契机
制定“四特”学生教育帮扶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2021年10月2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九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家庭教育促进法》为我省“四特”学生教育帮扶和综合治理提供了良好契机。
“四特”学生是指具有特殊家庭、特异体质、特殊心理和特殊行为的特征,特别需要进行特别关爱的学生群体。但由于城镇化进程加快等因素,乡村(镇)学校 “四特”学生比例增大,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校管理教育难度也随之加大,学生的安全事故和未成年人犯罪仍时有发生。目前的研究显示,有的边远地区农村小学办学规模虽少,但“四特”学生的人数比较多甚至占学生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特”学生的教育帮扶工作,需要统筹各方力量,明确各方责职。建议省政府联合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如何保证“四特”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效实施,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议和有效举措,出台《江苏省“四特”学生教育帮扶工作指导性意见》,在意见中建议明确如下事项:
一是建议成立“四特”学生教育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家庭教育促进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四特”学生教育帮扶属于家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当有人民政府统筹指导。建议在我省、市、区县三级政府设立“四特”学生教育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教育、民政工作的副省(市、区、县)长担任副组长,教育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团委、妇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在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中,每年有专题规划明确该年度“四特”学生教育帮扶工作任务。
二是建议建立“四特”学生教育帮扶工作预算和专项基金。《家庭教育促进法》第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特殊家庭青少年的家庭教育更需要公共部门的帮助,建议明确将“四特”学生教育帮扶纳入到上述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以便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等多种方式参与。建议我省红十字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慈善总会等公益组织,设立“四特”学生教育帮扶专项基金,鼓励借助社会捐助等方式,补充资金缺口,加大公益宣传,提升工作实效。
三是建议完善“四特”学生教育帮扶工作方式方法。“四特”学生教育帮扶工作总体上要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三大机制。
首先,要补强“四特”学生教育帮扶工作的家庭责任,通过教育、宣传、普法等多种方式,提升“四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其开展科学有效的家庭教育,履行《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7条相关权利义务,助推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建立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支持起诉工作机制。
其次,要完善国家支持的方式方法。特别是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36条要求,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我省可以试点在相关市县建立专门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保证《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效实施,防止家庭教育严重缺位,甚至缺失,为美丽乡村建设埋下了不和谐的隐患。对于国家机关未依法履行《家庭教育促进法》责任的,鼓励和支持人民检察院进行公益诉讼“等”外探索。
再次,建议强化社会协同。发挥学校作用,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第39条责任,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建议团省委、志愿者协会和省属高校等建立“四特”学生教育帮扶工作志愿者项目,鼓励建立“结对子”计划,将“四特”学生教育帮扶纳入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德育活动范畴。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建议以《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契机,力争我省在“四特”学生教育帮扶工作再创佳绩,为未成年人全民健康发展提供新的抓手。
“法律读库”对陈从体代表进行了专访:
问
双减之后,习惯于“分数评价体系”的家长难免不知所措。但《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学校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如何看待将“以德兴校”上升到法律层面。
答
“双减”减去的是学生过重的作业负担和家庭课外辅导负担,对不同层级的学生有不同的要求,很显然对学生而言不是没有作业,而要减去机械重复、无思维含量的作业。该学校做的事,不应推到校外培训机构来增加家长的经济负担。它提出的意义在于,一是“减在校外,增在校内”,对老师布置的作业提出更高的要求,对课堂教学效益提出更高的要求。二是坚持“五育”并举,即“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这理应成为育人初衷,也该是育人归属。三是通过延时服务来解决家长上下班和学生上下学不同步的问题。当然,“五育”并举孰轻孰重,要看学生具备的能力和存在的潜力,还有中高考的指挥棒。
问
当今多元经济并存、多元文化激荡的情况下,学生的学习世界、心灵世界无不受到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提出了对身心有障碍、行为异常的学生提供关爱和耐心帮助规定,我们学校在这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哪些工作检察机关可以提供帮助?
答
对身心有障碍、行为异常的学生提供关爱和耐心帮助,这是学校应尽之义,学校主要通过:一是职能部门开展活动来纠正错误行为;二是通过主题班会辩论等来形成正确的认知;三是学校设立的校长信箱、心理咨询室和融合教室,为相关学生提供疏导、倾诉和情绪发泄的渠道。经分析发现,这类学生绝大多数首先是家庭出现问题,所以源头是要解决特殊家庭孩子教育的问题。
问
一部《少年的你》引起社会巨大反响,不仅是因为有当红少年明星,更是因为他关注到了隐秘的角落——校园欺凌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建立制度、教育培训、立即制止、及时通知、对学生的保护与管教和处理、对监护人家庭教育指导等方面规定了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措施。我们学校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
校园欺凌一直不同程度存在,其带来的危害已得到进一步认识和重视。欺凌和被欺凌的未成年人往往都不愿说,或者也不敢说,往往都是学校被动地发现,发现时可能欺凌事件已经发生。为此,学校应该把关口前移,尽量把“欺凌”处理在没发生或者萌芽状态。我认为,一是班主任做好摸排工作,将有暴力倾向,家庭不健全的学生列成清单(保密情况下);二是设立反映问题的邮箱、信箱等,及时掌握信息并进行干预;三是对欺凌者给予一定的惩戒,情节严重的通知家长参与干预;四是如果欺凌者是心理疾病,还需请心理医生进行医学干预。
问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现难、破案难、取证难的问题长期存在,强制报告制度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难题。学校作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组织,有天然的优势,学校平时在这方面都如何完善培训机制?
答
侵害未成年人在有些方面与校园欺凌相似,或者说校园欺凌是侵害未成年人的一种,但侵害未成年人范围更广,学校也采取了和校园欺凌类似的方法手段,可能存在极个别教师体罚学生或者其他侵犯未成年人的情况,学校主要措施:一是普法教育和加强师德师风教育;二是通过摸排行为,对于苗头性的问题,做出一些刚性规定,比如男教师不得找女学生单独辅导、谈话,不添加微信好友等要求;三是设立举报信箱,实行层层包保制度;四是全员对社会公开承诺。
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对孩子而言,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方配合协调一致是非常重要的。学校除了具备专职教育外,还肩负着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和培训等责任。您觉得如何让家校之间形成共育合力?
答
教育是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统称,但目前大多数人认为教育只是学校的事,这种认识非常片面,也是极不利于学生成长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界定家庭教育、社会协同和国家支持的各方责任,特别强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堂课,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但现实情况是,需要落实家庭教育责任的往往是父母不负责任或因家庭出问题找不到家庭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对正常家庭而言有无一个样,而对不正常的家庭而言,家庭教育缺位甚至缺失时,谁来补位,如何补位,才是值得研究的课题。多数家长是理解和支持学校开展工作的,同时学校应主动通过家校沟通、家长会、公众号、家访和设立家长委员会等形式,让家长多了解、多理解、多支持学校工作,不误解、不反感才能形成合力,最大的问题仍然是特殊家庭的孩子教育的问题。
问
《家庭教育促进法》要求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和教师业务培训内容,您觉得还需要哪些机制或者说社会力量的加入,实现《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的1+5大于“实”的效果。
答
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家庭、社会、学校缺一不可。现在学生接触面广,信息接收量大,渠道多,防不胜防。为了满足社会要求,某些地区要求义务教育初中学校在原有的5(每周5天)+2(每天延时服务2小时)基础上,对有特别需求的家庭再+1(周六延时服务1天,以开展活动为主),其实的是不管5+2还是5+2+1,现实情况存在家长“不需求”“不配合”延时服务,特殊家庭学生2或者1及周日处于失控状态,往往导致5低效、无效甚至负效。特殊家庭是一个社会问题,在局部地区,在乡村地区比例还比较大,所以我提出要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明确社会各方责任,单靠学校一家之力,杯水车薪,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关键要解决在特殊家庭如何有效实施的问题,因为特殊家庭的孩子才是最需要家庭教育的。对特异体质(包括肢体、智力等)的学生可以分流特殊专门学校(新建专门学校或者在普通学校设立专门班级,聘用专职教师,不能简单认为是聋哑人的特殊学校,家长也不接受),对特殊心理和特殊行为,可以通过心理教师、心理医生进行救助、帮扶、疏导、纠正、医治。另外,对特殊学生应该单独建立一套质量考评制度,不能将他们和正常孩子一样要求,一样考评,这样既为难了教师,也伤害了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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