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佛冈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袭警罪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才、周某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一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实施以来,佛冈法院宣判的首例袭警罪案件,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和人身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维护了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

图为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17日0时许,佛冈县公安局汤塘派出所接警处置一起冲突事件。民警黎某带领两名辅警邓某、张某赶赴现场,周某才拒不配合执法,多次语言挑衅,经多次口头警告无效后,黎某使用警用催泪喷雾,周某才进行激烈反抗,和周某玲一起殴打、抱摔黎某等人。在被带回派出所的路上,周某玲继续用脚踢等暴力方式袭击辅警。经鉴定,民警黎某和辅警邓某、张某均达不到轻微伤。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才、周某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归案后,被告人周某才、周某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周某才因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周某才、周某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袭警罪”单独入刑。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支持配合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工作。暴力袭警行为,不仅侵犯了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更是对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挑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关注佛冈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