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周去闺蜜家吃饭,没想到闺蜜竟然伙同男友在饮料中下了迷药,帮着自己的干哥哥杨某将小周强奸。2019年10月25日,周某报案称:10月24日晚,她去朋友曹某家中吃饭,在醉酒状态意识不清时,被曹某的干哥哥杨某强奸了。警方通过侦查,在曹某发给嫌疑人杨某一段现场的小视频中,发现小周是服用了药物入睡后遭遇性侵。据嫌犯供认,杨某为达到强奸周某的目的,让其干妹妹曹某及其男友宁某帮忙给周某所喝的“营养快线”饮料下药,致使周某受到杨某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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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源自真实案件,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仍涉及刑法的几个知识点,如共同犯罪理论,共同犯罪各与人理论上的分类,两种共同犯罪理论及其区别,强奸罪等。本文对案件的分析,基于所有案件事实已查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已确实、充分,且只对案件定性作出分析,不涉及量刑及证据运用。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及其理论,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去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有意识地实施法益侵害的行为。目前我国有两种共同犯罪理论并存,主客观相统一共同犯罪理论与违法层面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下重讨论违法层面的共同犯罪理论。

违法层面的共同犯罪理论归属于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所谓阶层是指从违法层面到责任层面,依次递进的分析案件的方式,违法与有责为该犯罪构成理论的两大支柱,在违法层面,只判断行为的法益侵犯性,所有表明法益侵犯性的要素都是纯客观的,不承认主观的违法性要素,在判断一个行具有法益侵犯性后,再进行第二个层面的即有责性的判断,当该行为同时满足客观违法与主观有责后,就可以确定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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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层面的共同犯罪理论同样要围绕违法层面与责任层面两个阶层进行判断,该理论认为,共同犯罪理论只解决违法结果的归属问题,将违法结果归属于各共同犯罪参与人之后,共同犯罪理论就完成了任务,剩下的和单个人犯罪一样,根据各自不同的责任形式,分别定罪。该理论强调,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因此,根据该理论,共同犯罪各参与人的罪名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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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理论在认定共同犯罪案件时,先要将共同犯罪各参与人进行理论上的分类,如教唆犯、实行犯与帮助犯,这些不同的分类,决定着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所起的作用,如实行犯是直接实施法益侵犯行为的人,最具有可罚性,因此,实行犯为主犯;教唆犯是引起或强化他人犯罪意图的人,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一般为从犯,也可能为主犯,其可罚性的根据在于实行犯是否实施了所教唆的或与所教唆的犯罪具有重合内容的犯罪,即共犯从属性原则;帮助犯是在物理上或心理上对实行犯实行犯罪起到帮助作用的人,帮助犯肯定为从犯。如果一来,先通过理论上分类,来确定共同犯罪各参与人的作用,再将其分别归属于我国刑法中主犯与从犯,确定其适用的法定刑。

杨某、曹某及男友涉嫌强奸罪,为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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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及幼女身心健康的犯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内容为,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的决定权。

强奸罪的手段行为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这里重点讨论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手段,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手段具有同质性的行为。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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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曹某及男友在小周的营养快线饮料中下药,使得饮用饮料后的小周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为强奸罪的其他手段行为。其中,曹某及男友给小周下药的行为,为帮助杨某实行强奸的行为,因此,曹某及男友为帮助犯,系从犯;杨某直接实施对小周的强奸行为,为实行犯,系主犯,三人均涉嫌强奸罪,为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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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杨某、曹某及男友三人均涉嫌强奸罪,为共同犯罪,其中杨某为实行犯,系主犯;曹某及男友为共同帮助犯,系从犯。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主犯杨某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确定其宣告刑,对于曹某及男友应比照杨某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