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浙林资〔2022〕4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若干具体补充规定,请各地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关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
《规范》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作出明确规定,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规定的项目,可以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其中,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规定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项目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在生态红线范围内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二、关于生态旅游项目的认定
生态旅游项目是指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旅游规划,且项目立项文件中明确以有特色的生态环境为主要景观,以开展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为目的,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必要的相关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三、关于限制使用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
限制使用单位面积蓄积量高于150立方米/公顷的林地,确实难以避让的,需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报告(表)中附经书面论证的比选方案,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可以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四、关于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分期和分段使用林地
国家和省级重点的公路、铁路和大型水利工程,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分期、分段实施安排,分期、分段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除此之外,用地单位或个人不得化整为零,随意分期、分段或拆分项目进行申请,有关林业主管部门也不得随意分期、分段或分次进行审核。
五、关于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使用林地的申请依据。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国有林地需提供被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同意的意见,占用集体林地需提供被占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承包者同意的意见。其他申请材料与建设项目长期占用林地的要求一致。
六、关于统一使用林地公示格式
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经审查、受理之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在林地权属单位所在地的村、林场或自然保护地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情况和第三人反馈意见在审查意见中说明,公示材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存档。
七、关于加强临时使用林地监管
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项目确需建设难以避让的,需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报告(表)中附经书面论证的比选方案,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可以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对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后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情况组织验收。
八、关于完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机制
编制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根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信用办〔2020〕3号)等文件规定,为优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机制,将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评分体系。其中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占年度信用评价总分的20%,使用林地调查质量评价占年度信用评价总分的80%,并将综合评价结果按年度向社会进行公布。对存在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编制成果质量低下的采取告诫、不予采用等具体惩戒措施。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相关规定的通知》(浙林资〔2015〕65号)同时废止。
附件:
2022年1月26日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我们研究起草了《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明确林地审核审批内容,规范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强化审核审批监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修订并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与旧规范相比,对于林地审核审批的要求和程序发生了较多变化,特别是对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临时用地审批、林业生产设施审批、项目分期分段审批等内容作了进一步严格规定。《通知》的制定是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第35号)和《规范》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林地用途管制政策,引导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保障我省森林生态发展空间。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第35号)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
三、政策说明
(一)明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要求。《规范》中对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的要求有较大变化,较原《规范》中可以主动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情形,增加了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规定的情形表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文件中进一步明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中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政策的情形,并将文件规定列举出来作强调。
(二)明确生态旅游项目的认定标准。《规范》对于生态旅游项目的认定较原《规范》发生了变化,范围缩小至“公共设施”,为体现与原规定的变化,同时结合原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相关规定的通知》(浙林资〔2015〕65号)规定,进一步明确生态旅游项目的认定方式,突出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表述,并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旅游规划且项目立项文件作为认定依据。
(三)限制使用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根据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中“建设项目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的规定和《规范》中“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由各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的要求,结合我省乔木林单位面积蓄积量现状水平87.14立方米/公顷,以及当前全省蓄积量高的地区具体分布情况,制定了单位面积蓄积量上限标准150立方米/公顷。同时,为解决确需使用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问题,要求需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报告(表)中附经书面论证的比选方案,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可以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四)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分期和分段使用林地。结合国家审计署关于不得将同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进行拆分审批的意见,《规范》缩小分期分段办理的项目范围,《通知》进一步作了强调,仅允许国家和省级重点的公路、铁路和大型水利工程,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分期、分段实施安排,分期、分段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五)明确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的相关要求。因原浙林资〔2015〕65号拟废止,在《通知》中明确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申请材料和立项文件的要求。结合《森林法》等相关要求,明确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使用林地的申请依据,除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意见外,申请材料与建设项目长期占用林地的要求一致。
(六)统一使用林地公示格式。因浙林资〔2015〕65号文件拟废止,按照《规范》要求,公式格式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因此《通知》中明确使用林地公示格式要求,并明确公示情况和第三人反馈意见在审查意见中说明,公示材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存档。
(七)加强临时使用林地监管。《规范》中进一步加强了对临时使用林地条件、恢复林业生态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评估、验收等要求,《通知》中予以进一步细化表述。明确确实无法避让乔木林的需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报告(表)中附经书面论证的比选方案,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可以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明确可行性评估及验收的实施主体均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八)完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机制。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信用办〔2020〕3号)中关于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在政府履职中协同应用的要求,将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评分体系,进一步优化完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机制。
文件来源:浙江省林业局政府网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