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代理。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辩护及代理)
什么叫“黄金救援3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至少有30日的时间来为“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做准备。而《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就是说,从刑事拘留到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满打满算最长可以有30+7=37天的时间。
目前而言,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时,对于有作案嫌疑的人,为了防止其逃避侦查、妨害作证、危害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一般都会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一方面而言,这的确能够起到较好的维护刑事诉讼秩序的效果,实现“绝不错放一个”的目的,但从另一方面而言,也增大了“错抓”、“错拘”的几率。
因此,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公安提请批准逮捕”与“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这两个阶段,就成了初步排除“非罪”的重要阶段。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一出,就极大的提高了嫌疑人有罪认定的几率,使得“无罪释放”的可能性变得更低。
所以,在刑事辩护业界流传有“黄金救援37天”的传言,本质上就是“在公安、检察院两机关还没有就案件定性达成共识之前介入辩护工作,争取嫌疑人在37天内被无罪释放或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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