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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2016)浙0108刑初367号

(2017)浙01刑终512号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1日晚,被告人魏韬利用其在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三公司)研发部工作的便利,违反公司规定,使用手机、无线路由器等设备,通过技术手段侵入华三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其中存储的核心源代码“H3C comware 平台软件V7.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号:软著登字第0561071号)源代码拷贝后带至家中笔记本电脑中保存。同年6月,被告人魏韬在“C114通信人家园论坛”网站通过发帖形式兜售其非法获取的该套源代码。同年8月31日,被告人任成珺看到上述信息便通过 QQ 与被告人魏韬进行联系,经双方沟通后,被告人任成君在明知该套源代码系被告人魏韬从华二公司非法获取情况下,仍通过微信群将所知情况告知被告人姜洪、雷霆,并提议二人同出资75万元购买该套源代码,以备当时处于筹备阶段的北京楚航可信技有限公司软件开发时使用。被告人姜洪、雷霆均同意任成的提议,并分别出资25万元用于购买该计算机软件。后因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发现被告人魏韬从华三公司拷贝的源代码缺少部分组件,故经协商,被告人任成珺一方实际向被告人魏韬支付了72万元,上述钱款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被告人魏韬提供的户名为赵康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被告人魏韬将上述钱款用于还车、还款和存款等。同年11月中旬,被告人任成珺又将该套源代码拷贝给楚航可信公司软件开发经理李政用于研发,但至被告人任成珺被抓获时,楚航可信公司尚未开始交换机的软件研发工作。经查,中国版权局于2013年6月6日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实Comware软件著作权人系华三公司。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由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魏韬处扣押的Comware软件与华三公司Comware 软件具有同一性;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任成珺处扣押的 comware 软件与从被告人魏韬处扣押的 Comware 软件具有同一性。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6)浙0108刑初36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魏韬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1万元;被告人任成珺、姜洪、雷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六个月开处相应罚金。宣判后,被告人魏韬、任成坩、姜洪、雷霆表示不服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7)浙01刑终512号刑事判决:撤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刑初367号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中对被告人任成珺、姜洪、雷霆的量刑部分,维持其余部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魏韬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上诉人任成珺、姜洪、雷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魏韬违法国家规定,侵入华三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又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依法教罪并罚。被告人任成珺、姜洪、雷霆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韬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成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洪、雷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一审在判处任成珺、姜洪、雷霆处罚金刑时,未考虑三人系共同犯罪,罚金数额过高,应予调整,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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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采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软件源代码并予以出售的行为,成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或侵犯著作权罪的牵连犯的,择一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