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小青

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证券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务。

联系方式:1361685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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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陆续收到一批中安科公司判决书,中安科之前因涉及虚假陈述纠纷案件,被大批股民起诉要求索赔,从2021年开始,上海金融法院陆续发出一审判决,随后公司提出上述,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后期部分上述案件,公司陆续撤诉,一审法院判决生效。

根据判决显示:法院判定中安消技术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招商证券对付款义务承担25%连带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付款义务承担15%连带责任

郝小青律师在此提醒您:凡是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股民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高院的判决,凡符合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入手中安科(ST中安,600654)股票,且在2016年12月24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旧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继续报名参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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