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飞(女,1984年4月21日出生)于2020年3月13日因第二胎孕38+4周不规律下腹痛10+小时入住被告处(以下简称医方),初步诊断:孕4产1孕38+4周LOA先兆临产、妊娠期糖尿病、边缘性前置胎盘?3月14日9时自然临产,于9时50分宫口开大2cm,送入产房,10时58分自然破水,羊水清,量约50ml,立即听胎心150次/分。

自然破水后一分钟孕妇主诉胸闷,胎心监护显示胎心50-70次/分,突然出现寒战、抽搐、意识不清,全身紫绀,立即予面罩吸氧,流量8L/min,脉搏氧饱和度98%,血压测不出,考虑羊水栓塞?立即抢救后患者意识恢复,考虑羊水栓塞

因短时间内不能分娩,给予剖宫产,11时12分胎儿娩出,阿氏评分1分钟5分,5分钟9分,10分钟9分。术后给予缩宫素等处理,术后有产道活动出血,于13时39分二次开腹手术行子宫全切术,术后17时观察患者生命体征平稳,转运至x区医院ICU病房。

术后诊断:孕4产2孕38+4周LOA手术分娩、羊水栓塞、凝血功能障碍、失血性休克、代谢性酸中毒、高钾血症、低钙血钾、羊水过少、边缘性前置胎盘、中度贫血、妊娠期糖尿病、胎儿窘迫、新生儿轻度窒息、全子宫切除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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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方观点

1.原告一直胎盘低,临产时低至宫颈口,且被告认识到原告属于高危产妇,在原告要求剖宫产的情况下,被告仍实施顺产。2.被告认识到原告羊水少,会导致宫缩乏力,同样应该提起注意,准备相应措施。3.剖宫产后产道内大量出血,应进行检查等相关处理,但被告直接予以缝合处理,导致二次手术。

三、医方观点

孕妇分娩时间为2020-3-14日,当时处于新冠疫情期间,血源紧张,要求互助献血,有优先用血资格。我科就此政策在孕妇建档群中告知所有孕妇及家属在分娩前需互助献血,患者自身不重视,未提前互助献血,故此分娩前不能提前于区医院备血,但我院有库存2U,在发生羊水栓塞后第一时间输入,并通过院方积极联系区医院后续用血,已尽到我科室最大努力保障用血。

四、鉴定意见

医疗过错:1.告知不充分;2.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对羊水栓塞的发生风险评估不足、预防不足,宫缩欠佳时直接给予催产素催产,增加羊水栓塞的风险;3.医方备血不及时,术前准备不充分。建议医方占轻微原因。被鉴定人王某飞的伤残等级属7级。

五、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产道分娩的病情交代中,没有告知患者医院没有血源,如需输血需向上级医院申请等医院技术条件,因此视为医方告知不充分。患者孕检期间就已经明确前置胎盘,出血风险高,应该术前准备充分,如备血,如果本院没有抢救条件,应及时建议患者转至上级医院分娩,但是医方在手术中才联系备血,视为医方备血不及时,术前准备不充分。

六、庭审意见

本院根据鉴定意见,结合原告的病情等情况,酌定被告承担15%。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赔偿原告王某飞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0620.3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