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全县父老乡亲:

新年好!

森林是大自然的生态屏障,是人类生存繁衍的摇篮。森林无时不在造福于人类,保护森林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春节、元宵将至,进山入林旅游、祭祀人员数量陡升,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等野外用火频繁,火源管理难度加大,加上近期降雨量极少,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对我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将是更严峻的考验,入冬后林下植被枯死,可燃物增多,给森林防火带来巨大压力和严重威胁,我们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和松懈思想。为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灭火工作,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建设我们绿色的家园,让全县人民过一个愉快祥和的春节,特温馨提示全县人民:

一、在春节、元宵期间禁止一切未经审批的野外用火,包括野外烧荒、烧灰积肥、烧田埂草、堆烧造林等。

二、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广大居民群众一定提高防范意识,切莫掉以轻心,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细节做起,要安全用火、文明用火,摒弃陈规陋习,自觉做一名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和“移风易俗、文明祭祀”的倡导者。

三、要教育子女不携带火种入林,不在林区玩火,在春节、元宵期间,要加强孩子出行的管理,严禁未成年人利用火种燃放鞭炮、烟花、放孔明灯、野外烧烤,焚烧荒草、田埂、垃圾等违章用火行为。

四、请监护好痴、聋、憨、哑、精神病人,严防失火烧山,一旦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报告当地村委会或拨打县森防办电话报警。(森林火警电话:6839119、12119)

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让我们携起手来,为保护我们的绿色家园,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长汀而努力奋斗!

恭祝全县人民新春愉快、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如意、阖家幸福!

此致!

长汀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2年1月

相关案例警示教育

祭祀燃香火,失火毁森林

01

濯田镇河东村花坑山场失火案

2015年4月4日范某烨做扫墓头,和范某邦等共12人到濯田镇河东村花坑山场(又名番坑)扫墓,范某烨燃放大闹天宫的行为引起了森林火灾。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面积680亩,犯罪嫌疑人范某烨因涉嫌失火罪于2015年4月4日立案,2015年4月4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7日经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5月4日破案,2015年5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9月28日判有期徒刑3年9个月。

02

童坊镇黄坊村印山哩失火案

2015年4月5日中午李某金独自带着贡品、鞭炮、蜡烛到长汀县童坊镇黄坊村印山哩扫墓,因在扫墓过程中燃放鞭炮不慎引发失火烧山。经聘请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童坊镇黄坊村印山哩失火案,有林地过火面积398亩,受害林木损失蓄积695.1立方米。幼树20720株,林木(含幼树)损失经济价值156904元。2015年4月5日立案,2015年9月24日破案,2015年10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12月1日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农种烧杂草,跑火引火灾

03

河田镇刘源村芦竹坑山场失火案

2016年3月1日15时许,长汀县河田镇刘源村村民饶某秀和其丈夫刘某勇到刘源村芦竹坑山场山脚下的农田干农活,期间饶某秀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且未采取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在位于河田镇刘源村芦竹坑的农田上用携带的火柴点燃田埂上的杂草,引燃的杂草被风吹到山脚下的杂草丛中,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聘请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森林火灾有林地过火面积222亩,受害林木树种为杉科杉木和松科松属马尾松,受损林木立木蓄积79.4立方米,幼树损失10500株,经济价值损失55879元。2016年3月1日立案侦查,2016年6月30日破案,2016年8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判2年6个月缓刑3年6个月。

04

河田镇南塅村饶坊山场失火案

2017年8月16日下午,长汀县河田镇南塅村村民廖某昌到南塅村他家前100米处的田里烧田坎草不慎引发的森林火灾,经聘请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山场失火面积进行鉴定,过火面积35亩,林种为一般用材林,受损害林木的树种为杉木、马尾松,受损害马尾松立木蓄积62.4立方米、折算原木材积46.216立方米,受损害幼树1070株。2017年08月29日立案侦查,2017年10月10日破案,2017年10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2月5日判刑6个月缓刑1年。

相关法律链接:

1.《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3.《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4.《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