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份,广西某公司购买的进口设备出现故障,需要邮寄回美国维修,找到了联邦快递南宁分公司,按照国际的快递操作要求,广西某公司将设备包装后,提供了设备维修协议,发票,箱单,出口报关单的货物信息等资料,并告知联邦快递公司该设备是进口设备坏了需要维修。在广州海关,联邦快递以货物出口维修期6个月的方式报关,货物维修价值4035美元,国内海关免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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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到达美国后,在美国进口报关时,联邦快递美国公司则根据广西某公司随货提交的货物商业发票填报货物价值172400美元,由于没有按照维修价值填报导致美国海关多征收42575.26美元关税。联邦快递美国公司也没有就此事向广西某公司告知多交关税的事情,没有提醒广西某公司向美国海关提出复议。而是让联邦快递南宁分公司向广西某公司追要其垫付的42575.26美元关税。广西某公司当然不同意支付这笔不该支付的关税,明明是维修设备价值才4035美元,联邦快递美国公司非要搞成货物购买原价172400美元,给美国海关多交42575.26美元关税。

此后,联邦快递南宁分公司将广西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其垫付42575.26美元关税。法院审理认为,广西某公司在把货物交付给联邦快递时已经明确了货物是出口维修,并提供了货物购买发票,维修协议等信息。联邦快递明知该货物的性质,真实价值,在国内海关报关时,联邦快递是以货物出口维修进行申报,然后免交关税。

这些表明联邦快递明知出口货物维修的真实目的和货物价值。联邦快递美国公司将货物报关为原购买价,明显是操作失误,主要责任是联邦美国公司。多缴纳的42575.26美元关税是联邦公司造成的。南宁中院判决联邦快递公司、广西某公司对于42575.26美元关税损失分别承担80%和20%的过错责任。判决后,联邦快递和广西某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广西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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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联邦快递南宁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审查认为42575.26美元关税损失,广西某公司与联邦快递公司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广西某公司没有准备两套完整独立的报关材料以便中美两地报关人员均按照货物维修进行报关,且在航空单上未标注快递的货物是用于维修及其维修价值,存在一定过错。

但是,联邦快递公司作为从事国际货物快递服务的专业公司与负责代理报关的义务人,没有指导发货人广西某公司应如何提交申报关税的资料与填写航空单的问题,其未完全履行说明义务,这是服务合同伴随的附属义务;而且联邦快递公司在中国广州出关时已有维修协议、发票、快递单、出口报关的货物信息等资料,在美国进口报关时仅根据货物商业发票便填报货物价值172400美元,存在中美两地报关人员内部沟通不足的问题,联邦快递公司亦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

因此,联邦快递公司对于该税金损失存在主要过错。综合双方在案涉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义务与过错责任大小,原审法院判决联邦快递公司承担80%的过错责任,广西某公司承担20%的过错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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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快递公司称广西某公司未及时向美国海关申请复议,没有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根据联邦快递公司提交的其与广西某公司2019年5月至7月之间的往来邮件,邮件内容显示,联邦快递公司没有提醒42575.26美元关税损失为何产生,需要以广西公司名义向美国海关申诉等相关事宜,广西某公司没有申诉情有可原。 2021年12月底,最高法院裁判驳回联邦公司再审请求。

一个小小的疏忽损失42575美元。这起案例说明,国际快递有风险,跨国邮寄物品要特别注意关税问题,快递单填写一定要详细明确,标清货物价值,在专业人士指导下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