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评图书:
书名:《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清代以来的法律社会史》
作者:赵刘洋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年10月
青年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复旦大学讲师赵刘洋,师从著名学者黄宗智,他所著的《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清代以来的法律社会史》一书,近距离地考察了中国清代、民国、新中国建立后30年内、改革开放以来四个不同时期的离婚法律实践,从中考量政治、法律、民间道德伦理规范、家族和家庭利益关系等因素对于妇女权利空间乃至女性自主性的复杂影响。
近年来,海外汉学界以及我国法律、历史学界一些学者认为应该重视明清两代中国妇女的主体性,要挖掘史料中的女性主体性——这种看法显然是倾覆了过去以来抨击明清两代的政治、法律、伦理规范等因素束缚民众,尤其是束缚女性的判断,认为明清两代的女性存在相当的主体性,甚至提出要打破以男性为主导的叙事,以女性视角来重写明清史。
《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清代以来的法律社会史》这本书有关清代底层妇女的离婚法律实践的翔实考察,无疑回击了上段所引述的那种自以为是、先入为主的判断。书作者指出,“清代关于婚姻关系的构造并非平等人格的男女基于感情的结合,其主要将妇女视为夫之附庸,妇女以不同的形式成为受害者……妇女的生育功能可以将其(夫家)家族延续,丈夫对家庭事务具有支配权……当整个家庭因为贫困而无法生存,丈夫就将妇女视为‘物品’将其卖出而结束婚姻关系……无论是暂时结束婚姻而保留回赎权利的‘典妻’还是买卖离婚的‘卖休’,妇女都是被作为‘物品’流通”。
书作者考察了清代的婚姻法律条文以及诸多案例指出,尽管清代法律允许离异,条件却相当苛刻,强调家长“主婚”,婚姻涉及两个家庭,不能私自悔约,违者会付出经济上的代价,还会被责以刑罚。只有那些不合“礼义”的婚姻,才会被强制“离异”。
所谓典妻,指的就是贫困男子为谋取钱财,将妻子暂时“典当”给其他男性,用以满足后者生儿育女的需要。这种做法其实不合“礼义”,有悖于清代的家庭秩序。但对于当时的贫困者来说,在找不到其他生计的情况下,如果不当典妻,也没有生路。即以四川巴县为例,当时有不少贫穷妇女因此选择轻生。所以,在当时的民间,逐渐形成了典妻的仪式,还有专门的媒人,典期内,典妻的权属就发生了转移。这充分印证了当时女性不过被作为“物品”的事实。
所谓“卖休”,初衷相同(贫困),却是将妻子永久性卖给他人。书作者援引了乾隆十五年湖北按察使请求严惩卖休案件中的媒人的奏折。康乾盛世之时,平民仍然难以果腹,以至于出现让地方官乃至皇帝勃然大怒的卖休——但地方官确实也意识到卖休确属贫苦民众不得已之举,所以希望通过严惩巧舌如簧的媒人来震慑民众。
《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清代以来的法律社会史》书中指出,面对被典当、卖掉的命运,清代妇女多数选择了认命,但也有以自杀或复仇等激烈方式宣示反抗的做法。
到了民国时期,民法发生了很大变化。很多地区的民众因贫困而避免离婚,一些男性忍耐妻子出轨。但婆媳矛盾彼时十分突出,矛盾激化情况下容易导致“休妻”离异。总体来说,民国时期的法律开始将妇女视为具有主体地位的个体,宣示人格平等、性别平等,允许夫妻任何一方提出离婚——但考虑到民国时期的政治现实,上述原则的落实十分有限,尤其是在乡村社会,男性仍然沿用习俗来限制妇女权利。而且,法律强调一夫一妻制,但当时纳妾者也比比皆是,男性并不因此受到惩罚。反过来,被认为破坏了贞洁的女性,还会在离婚诉讼中受到法院的惩罚。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了具有革命性意义的婚姻法,强调打破家长在婚姻中的支配权,缔结或终结婚姻都归于双方的自主意志,尊重女性的自主选择。这种做法在当时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尤其是离婚自由的获得,在1950-1953年一度掀起了离婚案件激增的热潮,这意味着当时事实性的执行了“无过错离婚”,相当程度上摧毁了过去的政治、民间传统对于妇女离婚设立的各种显性和隐性束缚。《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清代以来的法律社会史》书中谈到,1950年婚姻法废除了纳妾制度和童养媳,提高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并强势地再造了新家庭美德——虽然而今国内部分地区仍存在相对突出的性别歧视,家庭问题中妇女权益受损现象依旧,但与过去相比也仍算是翻天覆地式的改变。
当然,在1954年以后,各级法院认为旧的家庭等级制度已经被打破,社会中离婚案件出现了草率结婚离婚、喜新厌旧等类型的案件,所以离婚判决又再次收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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