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暖曦不服判决上诉了,估计维持原判的可能性极大。一般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没有新的证据出现,上诉改判的几率微乎其微。别不服气,这是司法制度本身决定的。键盘侠可以随便喷,但改变不了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运行规律。江秋莲与刘暖曦的矛盾在网上闹得不可开交,一些网民分别站队实施了不理性的网暴行为,这些不理性的行为除了扩大双方分歧,延缓事件理性解决之外没有任何好处。

一些人不理解为什么江秋莲没有起诉陈世峰索赔损失?这可能与江秋莲一心想争取司法机关判陈世峰死刑有关。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并不是很复杂。案件的起因是,江秋莲女儿江歌在日本、因阻挡刘暖曦前男友陈世峰对刘暖曦的暴力行为、遭到杀害。凶案的细节日本司法机关已经作出裁判,相关的证据材料经过公证认证已经提交到了法院。

刘暖曦在上诉状和媒体采访中,不承认当时把门关上,让江歌无法进门避险。根据此前一些媒体的报道,陈世峰在刑事案件中供述刘暖曦进房间后,开过一次门,迅速关上,江歌多次努力打不开房门。事发当晚,刘暖曦,江歌同行,在江歌遭遇暴力袭击过程中,刘暖曦躲进房间后,没有施救,或者打开房门让江歌进入避险,刘暖曦有过错,这是已被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有人说,面对死亡威胁,最好的方式是报警,不是让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去挡子弹或者凶器。这种说法有点偏执了,凭什么断定报警后警察几秒钟就能到现场挡住杀手的刀?

这个案件问题核心不在于刘暖曦辩解的房间的门打不开。而是法律的适用问题。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权伤害问题,究竟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犯罪行为人和受益人谁先赔偿?受益人赔偿责任的范围和界限。当然,刘暖曦也提到她不承担赔偿责任,江歌的死是由于陈世峰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按照我们的民事法律制度来说,无论是《民法典》,还是此前的《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对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同时规定3种行为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造成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了帮助他人造成自身损害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权益受损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民事法律制度决定了,人身伤害事件发生过程中,有牵连的相关当事人,很难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除非事发当时,刘暖曦不在现场。

刘暖曦并不否认江歌是为了帮助其摆脱陈世峰的纠缠,而卷入刘暖曦与陈世峰之间的感情纠葛。江歌在自己租出的房屋收留了刘暖曦。至于日本当地法律规定,租出房屋只能住江歌本人,多住其他人违法等待,这个不影响陈世峰暴力伤人初始预设对象是刘暖曦。有一话是“我不杀伯仁伯仁因我而死”。不管刘暖曦怎么辩解,江歌是帮助她躲避陈世峰伤害,在面临死亡的危急关头躲房间自保并妨碍江歌进房间避险,造成江歌被害。这个过程中,刘暖曦存在过错,这个无法否认。

有人说,总不能让刘暖曦一起面对暴力,两个人一起死?这话说得太武断,怎么是两个人一起死,也许两个人一起面对,一起活了。房间内椅子桌子,可移动物品有没有,两个人一起轮着抓住物品往陈世峰身上砸,结局也许大不相同。所以,刘暖曦进房间后,打不开门,这个责任是刘暖曦承担。

2022年1月10日,当地法院对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发经过、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法院对江秋莲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000元。

江歌在救助刘暖曦的过程中遇害,江秋莲失去爱女,因此遭受了巨大伤痛,后续又为赴国外处理后事而奔波劳碌,而刘暖曦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行为情节、损害程度、社会影响,酌情判令刘暖曦赔偿江秋莲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实际上,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并不高,按照死亡赔偿的一般标准来说,江歌一个生命没了,才赔偿496000元,精神损失20万元。法院是按照过错赔偿原则,判决刘暖曦承担赔偿责任的,并不是受益人适当补偿的标准。目前,就国内的人身伤亡赔偿案来说,工伤赔偿一般在100万元以上。交通事故和人身伤亡案件中,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不同,以及死亡人员年龄,抚养人员等情况,赔偿数额比工伤要低许多。但是,法院以江歌的死刘暖曦负有过错责任,判决承担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精神损失20万元,这个数额比较少了。

有人说,为什么不找陈世峰赔偿呢。这个案件发生在日本,法律上,江秋莲是可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世峰赔偿损失的。但是,公开的资料显示,陈世峰应当是没有经济能力赔偿的。法律上江秋莲作为江歌母亲,有权利选择在刑事案件程序中,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世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陈世峰没有经济能力履行赔偿责任。刘暖曦的主要辩解就是江歌的死是由于陈世峰的杀人犯罪行为造成的,应当由陈世峰赔偿。从法律上说,陈世峰应当赔偿,但,刘暖曦也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理想的索赔路径是,江秋莲起诉陈世峰,刘暖曦对江歌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各项赔偿费用可能提高到100万以上。司法机关可以判决陈世峰作为直接侵害人承担民事赔偿法律。但是,陈世峰没有实际经济能力兑现赔偿而且又在监狱服刑,刘暖曦作为过错责任人,受益人承担赔偿及连带赔偿责任。

现在的情况是,江秋莲不向陈世峰提出民事赔偿,让一些人感觉到是在和刘暖曦赌气。江秋莲一门心思想让陈世峰判处死刑,所以不提出民事赔偿,一旦提出民事赔偿,陈世峰承诺愿意赔偿,但实际无能力兑现,这会在法律上给陈世峰获取从轻处罚制造机会。这个有点偏执难以实现。一是在日本死刑已经很少了,而且程序漫长,多少年才有一例死刑。其次,就是在国内也不是所有的凶杀案件,被告人都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陈世峰判刑20年确实太轻了,因为他刺的不是一刀,属于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如果案发在国内是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按照江秋莲的设想,20年以后,陈世峰在日本刑满释放回国,在国内继续发起审判陈世峰,争取判处死刑。这个就更不可能了。

根据《刑法》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陈世峰杀人犯罪行为在国外判处过刑罚,回国后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陈世峰在日本20年刑满释放回国后,怎么说都不可能判处死刑了。20年刑期也是很严厉的惩罚,国内很多被判处死缓的犯人最后可能服刑也就是25年。

刘暖曦上诉后对媒体所说的与江歌的“绝世友情”和仗义相助行为,其实是想表达的是,江歌在挺身而出,行侠仗义的时候是不图回报的,由此来说明江歌本人并不希望江秋莲对其发起民事诉讼索赔。一般来说行侠仗义,见义勇为者都是不图回报,舍生取义,这是英雄本色没有异议的。

刘暖曦关于江歌见义勇为,挺身而出,不图回报这一点表述说得没错。但是,江歌见义勇为,行侠仗义,不图回报不等于她的父母家人不能要求补偿,或者提出索赔。法律上,江歌作为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这个不以江歌的意志为转移。无论江歌如何表示,实践中都无法免除父母要求江歌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所以,江歌生前见义勇为不图回报不等于其父母不能向侵权行为人提出民事索赔。

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刘暖曦个人的经济能力恐怕难以支付696000元的赔偿责任。如果刘暖曦的父母家庭不愿意为其支付这部分赔偿款,判决的执行可能就会落空。刘暖曦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这会对刘暖曦未来的工作生活造成很大的不便。这一点江秋莲应当冷静、理性地认识这件事。

事发当时,刘暖曦是一个年龄并不十分成熟的年轻人,在危机应对和事后处理问题上不理智,不理性犯点错误难免。但是,如果刘暖曦自持年轻,有一些人莫名其妙地支持就无视法律,挑战所有人,那就是不可原谅。路不平有人走,网民如何评价这件事情是有说话权利的。如何妥善地处理好将来的问题才是最主要的。法律上,在江歌死亡事件中刘暖曦是受益人,其行为存在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可避免。江秋莲最终目的是希望能够有人为江歌的死承担一些民事赔偿责任,弥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就此达成民事赔偿和解才是最好的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