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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2019)京73民终2799号

【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与双方主体及经营业务相关的事实

微梦公司提交的分别于2017年4月21日、2017年4月25日制作的(2017)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0685号、第10687号公证书(下称第10685号、第10687号公证书)记载:微梦公司是微博平台(网址为www.weibo.com,下称新浪微博)的ICP备案主体。复娱公司是激动网(网址为www.joy.cn)的ICP备案主体。激动网的“关于我们”中有“激动网成立于2002年5月。……2014年……转型成为以SP(电信运营商增值服务)、手游开发和发行、‘乐扒’(粉丝社交移动客户端)为三大支撑的娱乐内容产业综合体……)”表述,网页底部的版权标识处标明“Copyright@2002-2014JOY.CNCorporationLimitedAllRightsReserved”。饭友×××介绍截图显示该×××有安卓版和ios版,并有“演出票务、应援、打榜交友500万下载”等对×××内容和下载量的描述。ios版饭友×××的开发者处显示“JOY.CNCorporationLim…”,下载页面最下方显示“JOY.CNCorporationLimited”,“详情”中有“饭友×××系由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重点打造的移动端娱乐平台,产品密切围绕粉丝需要,提供追星交友及泛娱乐服务。是一款集追星、交友、演出票务服务、第一手明星资讯、粉丝社群、明星周边和明星见面为一体的服务平台……”等内容;饭友×××功能包括演出购票、追星不用等、新鲜速递等。

2.多个网站的网页截图中的数据和报道显示:新浪微博是中国网民经常使用的社交媒体之一,也是全球知名的社交网络品牌之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载明“微博作为社交媒体,得益于名人明星、网红及媒体内容生态的建立与不断强化”;该平台上有诸多最具人气明星开通新浪微博帐号,这些帐号的粉丝数和微博评论互动量很大,如鹿晗转发的一条微博评论超一亿,TFBOYS王俊凯的单条微博有4200余万的转发量,均获吉尼斯世界纪录;新浪微博在“纪念中国全功能接入互联网20周年”活动中被评为最具价值产品;新浪微博市值一度超过Twitter,成为全球市值最高的社交媒体。

复娱公司认可第7294号公证书和网页截图的真实性,但认为《微博服务使用协议》仅能证明微梦公司运营新浪微博,网页截图不能证明新浪微博的经济价值。

二、与微梦公司主张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事实

本案中,微梦公司主张复娱公司两项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一,复娱公司通过技术手段抓取新浪微博数据并在饭友×××的微博专题中进行展示,使用户无需新浪微博帐号及下载新浪微博×××即可浏览微博内容,使用微博服务;第二,复娱公司在饭友×××的微博中恶意屏蔽新浪微博的超级话题、票务、推荐、点赞、链接外部网站、可能感兴趣的人等多项功能,并嵌入送花等其自有功能。微梦公司认为复娱公司前述两项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条。为此,其提交如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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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安卓版饭友×××上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在激动网(网址为www.joy.cn)首页连续七十二小时刊登声明,就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根据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93.2万元及合理开支16.8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关于复娱公司与微梦公司之间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及复娱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是否对微梦公司构成侵权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中,微梦公司经营新浪微博向用户提供创作、分享和查询信息,复娱公司经营饭友×××系向明星粉丝提供服务的应用,双方均提供网络社交服务,二者的用户和经营范围高度重叠,故微梦公司和复娱公司具有竞争关系,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经营者。微梦公司对新浪微博数据享有合法权,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复娱公司系通过绕开或破坏微梦公司技术保护措施的手段,实施了抓取和展示新浪微博数据的行为,使得饭友×××用户无需注册或登录新浪微博帐号即可查看新浪微博全部内容,复娱公司的行为必然会影响微梦公司与用户间协议的履行,导致微梦公司的独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对数据维护等的投入无法获得相应回报,或将减损用户数据安全程度,妨碍、破坏了新浪微博的正常运营。综上,复娱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对微梦公司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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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绕开或破坏技术保护措施而抓取、使用他人的平台数据,影响他人平台用户协议的履行,破坏他人平台数据展示规则,且对他人平台构成实质性替代,致使他人平台数据安全受到潜在威胁,正常运营遭受破坏并丧失用户流量属于妨碍、破坏他人平台正常运营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