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常会抱怨事情很难、目标太远,但对于一个真正有追求的人来说,梦想是理想和现实的结合体,你要敢想,更要敢做。梦想从来不是空口无凭的大话,而是在寂静的奋斗里努力生长的过程。

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三方面条件:在前置程序上,必须先由执行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或者是债权人、被执行人之间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分配方案持有不同意见(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在起诉期限上,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执行法院裁定、反对意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在诉讼请求上,原告除主张实体权利外,必须请求停止或者许可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或者是变更分配方案(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审判实践常见的下列情形,可认定为不符合受理条件:

(一)案外人、申请执行人不服执行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的裁定提起诉讼的;

(二)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虽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但是审查确定的事项为案外人就执行法院的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执行行为本身违反程序法规定提出的异议;

(三)执行法院虽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审查,但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出裁定,或者赋予当事人复议申请权的;

(四)执行法院未就案外人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作出裁定,案外人迳行起诉的;

(五)争议的执行标的已经执行完毕的;

(六)其他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外人仅以对执行标的享有担保物权为由提出异议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执行法院不认可其担保物权的,案外人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担保物权诉讼。

来源:黑龙江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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