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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2020)浙08民终360号

【基本案情】

原告舒志泉与叶浓、林敏与廖中芳、史洪涛与赵欣、江锦龙与周燕琴、陆水云与林文霞系夫妻关系,均系衢州市衢江区绿江南小区业主,浙H×××××、浙H×××××、浙H×××××、浙H×××××、浙H25**分别是原告舒志泉、林敏、史洪涛、周燕琴、陆水云驾驶的车辆,被告系绿江南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案涉绿江南小区建成后,因地面停车位仅有27个,不能满足全体业主车辆停放要求,导致部分业主将车辆停放在车位之外的小区道路上。2019年4月10日,衢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衢江区大队(以下简称衢江消防大队)、衢州市衢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衢江住建局)经实地演练测试后发布《温馨告示》,载明“长河绿江南小区内道路上不应停放机动车辆,也无法增设机动车临时停车位”。此后,为落实文明城市创建要求,加强小区车辆管理,被告结合业主建议以及此前衢江区信访办调处意见,制定了《绿江南小区车辆管理公约(试行)》(征求意见稿),并由衢江住建局、霓虹社区、小区联系部门衢江区委办党支部于2019年4月22日至25日向业主征求意见,在总计1003户业主中,赞同727户,反对119户,不配合78户,保留意见68户,随大流3户,中立意见6户,弃权2户。2019年4月26日,衢江房管处、霓虹社区对上述征求意见的结果进行了公示,两被告也开始按照上述业主公约内容对小区车辆进行管理。根据公约载明的内容,业主可持身份证、不动产证、行驶证等资料到物业前台办理车辆信息登记并录入系统,所有登记车辆均可自由出入小区;小区路面27个地面停车位先到先得,停满后,有车库业主需将车辆停入地下车库,无车库业主需自行驶离小区;实行临时停靠制度,临时停靠时,车辆需打双闪,停靠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对违规停放的车辆,物业公司将进行文明劝阻,劝阻后仍不配合,报综合执法局、公安交警及消防部门处理。类似行为累计三次的,删除车辆的识别信息。公约实施后,因原告林敏驾驶的浙H×××××、史洪涛驾驶的浙H×××××、周燕琴驾驶的浙H×××××、陆水云驾驶的浙浙H25**辆均违反上述管理公约累计三次以上,故被告依照管理公约规定将上述车辆的自动识别信息删除,此后,双方多次因为通行问题发生纠纷,原告遂以被告侵犯其通行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舒志泉、叶浓、林敏、廖中芳、史洪涛、赵欣、江锦龙、周燕琴、陆水云、林文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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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在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前期物业管理,衢江区住建局、衢江区房管处与霓虹社区居委会等单位和组织指导和协同被上诉人开展《车辆管理公约》意见征集、公告等行为系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体现,并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车辆管理公约》的制定只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即使按照小区1162户计算,征集结果已显过半数。衢江区房管处、霓虹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意见征集结果公布》系依职权而制作的公文书证,并非一般证明材料,无需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签字。被上诉人原审提供证据已足以证明上诉人有三次以上违规停放车辆行为,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仍拒绝承诺遵守《车辆管理公约》,不承担文明停车义务,由此导致小区车辆自动识别系统无法识别其车辆信息,失去驾驶车辆进出小区的便利,该不利后果由上诉人自行承担,被上诉人并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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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物业管理公司无权自行限制业主车辆自由进人小区,但有权执行业主管理公约中关于限制业主车辆自由进人小区之规定,且目的手段需符合比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