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曾多次接到一些民办学校这样的咨询问题:学校必须自有土地和房产吗?为什么有些主管部门和登记部门会要求学校自有房产呢?
针对这一常见问题,笔者觉得很有必要进行一些明确的解析,以帮助更多的民办学校解除疑惑。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对于筹设民办学校的要求有哪些。
《民促法》第十三条规定: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民促法》对于民办学校设立条件的规定中,并没有对学校所使用的土地和房产的产权归属提出要求,只是规定要提交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并且需要注意,在筹设期间,民办学校的主体还未正式设立,因此在筹设时所提交的土地或房屋的产权权属人不可能是一个还不存在的主体。因此,从《民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不能得出设立民办学校必须自有土地和房产的结论。在具体实践中,筹设民办学校时向审批机关所提交的土地或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一般来说都是举办者名下、具有合法权属的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于举办者出资的相关规定。
《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举办民办学校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以及第十条第一款:
“举办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依据上述相关规定可知,举办民办学校的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估价、可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如果举办者是以其名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进行出资办学的,那么应当将其名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进行估价并依法转让到所举办的民办学校名下,方视为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
同时需要特别提请注意,如果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的出资方式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且已经将其名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依法过户到了民办学校名下,那么,按照《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就不能再将民办学校名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给举办者,否则就会涉嫌抽逃出资,不仅违规而且违法,法律风险巨大。
当然,如果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是以货币出资的,且已经按时、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那么,即使举办者将其名下的土地或房屋提供给学校使用,并不意味着举办者需要将其不动产所有权进行过户,具体的使用方式可以是免费也可以是有偿,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并且根据笔者在具体实践中所了解的情况,有些举办者在筹设民办学校时,其名下并没有土地或房产,是承租其他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土地、房屋进行办学的,且办学场所符合法定条件,在提交了合法的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之后,审批机关依法向其颁发了办学许可。故,无论是从理论到实践,都不能得出民办学校必须自有土地或房屋的结论。
再次,我们需要了解,在具体实践中,对于民办高校确有必须自有土地或房屋的要求,其依据来自于《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
“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对于民办高校来说,设置标准除了要符合《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对于土地和建筑物相关面积要求之外,还需要落实学校的资产权属,此处所指“资产”,应当是包括土地和房屋的。故,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如果是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进行出资办学的,自然应当将其权属转让给学校,方才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如果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即使是以货币出资,同时学校所使用的土地和房屋的产权属于举办者的,按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也需要将其名下的土地和房屋在学校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如果未过户,学校出现对外债务时,则举办者需要和学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具体实践中对于民办高校之外的其他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是否有必须自有产权的要求。
经笔者检索相关规定后,列举以下一些地方的具体政策:
2014年10月23日大连市教育局发布的《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第二章“设置标准”中,对民办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的条件中,均要求自有土地使用权、自有校舍产权。
2019年8月14日青岛市教育局发布的《青岛市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设置标准》(青教规[2019]2号) 第五条:“办学场所 鼓励利用自有产权用地举办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利用闲置国有资产办学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租赁或转让。”
《江西省民办普通高中设置规定》第七条:“举办民办高中应当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办学启动资金;具备有产权的、独立集中的校园,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30亩、县城和农村学校不少于50亩。”
根据上述一些地方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到,对于民办学校是否必须自有土地和房屋的产权,要视各地的具体规定来执行。但大部分省市地区的相关文件中并未规定民办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必须自有校园校舍的不动产所有权。
至此,我们基本可以对民办学校是否必须自有土地和房屋这一问题有了全面的了解。并且从《民促法》和《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中,我们不能得出民办学校必须自有土地和房屋的必然结论。但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对待,对此仍有疑问的相关民办学校,建议查找学校所在省市地区的具体政策或文件,来确定相关土地和房屋的权属要求,以保障依法依规进行办学。
田丰乐
2021年9月30日于银川
文源 | 丰乐法苑(2021-09-24),原标题:再谈“公参民”学校治理的财务清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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