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都清楚,判决书必须是有理.有据的,特别是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必须是紧扣法庭上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的,必须是对质证过的证据进行合情合理合法的说明解释的。
如果一份判决书,不顾审理案件当中已经查明的法律事实,不顾已经查明的不具有任何合法性的证据,那这样的判决说就是胡编乱造,就属于法官闭着眼睛瞎写,比如说,两个不同村的农民互换土地合同不可能具有合法性,但法官就是要“本院认为真实、合法、有效”,那这样的程序本身就是无法说服任何人的,是绝对的犯罪行为,但某些现实是,这样的手法已经被某些不良法官应用于自己都无法说服自己的判决当中。
如果判决可以故意回避事实,可以故意回避证据,可以回避法律规定,那这样的手法就是对法律的权威的严重的破坏!其本身也是践踏法律程序!可见写作判决书本身也是一种法律程序,而且是非常重要的法律程序,这样的法律程序得不到尊重,那法官的行就是铁证如山的犯罪行为。
本人抛出此文,希望引起所有人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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