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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以往,2021年砥砺前行,2022年将继往开来。

今天,先和大家一起从国资国企改革政策层面来回顾下2021年具有重大影响力和价值的十大改革政策。

一、修订完善公司法,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公司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自1993年制定以来,经过了五次修订,本次是第六次修订。

本次《草案》修订的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七大方面:

本次修订能够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完善国家创新体系,进一步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本次修订是继2007年第一次修订以来的第二次修订,从内容上来看,本次修订更加系统性、全面性,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等内容进行新增与细化,形成更为系统性的规定,进一步健全了科技创新保障措施,完善了监督管理体系。

表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两次修订后内容对比

从具体内容上来看,与2007年的修订相比,本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呈现出“两个突出”、“三个理念”和“四个强化”特点,而在国有企业促进科技创新方面,则强调形成“三个制度与一个机制”。

三、以点带面,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工作

2021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联合向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13省市发出《关于深入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84号,以下简称“484号文”),要求做好深入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工作。

一是明确了总体要求。

二是明确了改革任务。

从顶层设计出发,结合地方实际,谋划具有年度特征的改革任务。

三是明确了组织方式。

按照“征集选题——制定清单——悬榜揭榜——评估激励”四个步骤推进。

这同样是一个先从下到上,再从上到下的组织过程。

484号文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经过总结和梳理近年来的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工作的成果与问题,突出全国共性问题与地方个性问题相结合,对照党中央对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及相关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再次启程,谋划新的改革任务,进一步突破全面创新改革体制机制制约,突破现有困境,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模式,助力全国范围内的改革创新工作全面铺开。

四、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凸显“中国特色”

2021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央企业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等具有重要意义。

重点内容有: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之一,其核心就是正确定位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和作用,正确把握党组织和公司治理的关系,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治理能力。

五、完善公司章程管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有了新的里程碑

2021年2月26日,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是对未来国企改革发展起到关键作用的重要政策之一。

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是实现依法治企。

国有企业建设成更加系统、更加成熟定型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我们国家未来几年的重要改革任务,依法治企更是题中之意。

提出一家国企公司的章程,要包括但不限于11项内容。

详细观察比较这11项内容,能够看出两个特点:

六、推动国有企业实现董事会“应建尽建、配齐配强”

2021年9月,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印发《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董事会工作规则》),对中央企业董事会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和新规定,要求打造“升级版”董事会。

主要从中央企业董事会的组建组成、功能定位、职责权限、运行机制、决策程序、支持保障和管理监督七个内容进行明确规范。

其中,在董事会的职责和授权方面具有一定的特点:

七、完善国有股权董事机制,助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2021年9月,财政部正式发布了《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履职保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国有股权董事履职保障机制,加强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更好发挥国有股权董事在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推动企业持续健康经营、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等方面的作用。

《管理办法》则是确保国有股权董事有效履职,主要包括:

《管理办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和《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2020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的对国有金融机构之外的国有企业完善法人治理,也有较强参考意义。

尤其是在促进国有企业完善董事会建设和董事履职机制改革方面能够起到积极影响,能够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更好地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八、健全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国企中长期激励工具选择更加灵活

2021年1月27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以下简称《超额利润分享操作指引》),为健全并促进更为灵活的运用中长期激励方式提供了新的政策依据。

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工具已经有很多种,也大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

目前,除虚拟股权、项目跟投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外,其他激励工具基本都有政策依据。

通过比较已经发布的中长期激励工具相关政策,《超额利润分享操作指引》在以下五大方面突破性明显。

九、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进一步鼓励国企创新

202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旨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进一步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

26号文对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工作措施、组织实施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制定了十项工作内容:

此次26号文的发布,围绕科技成果“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怎么用”等维度来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能够更好发挥科技成果评价作用,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国有企业深化科技创新改革。

十、完善激励机制,激发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

2021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印发了《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通过健全科研人员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进一步释放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热情和积极性。

14号文对于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那么,在2022年国企改革浪潮中,我们又该如何做呢?

2022年,随着国企改革的全面展开,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实施及收官,国有企业改革的紧迫性、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不断显现。国企改革特别是涉及到制度建设,不仅要从成功经验中提炼经验,更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应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发展为抓手,突破痛点和难点。以下思考仅供参考:

一、国企改革聚焦点更为集中

1、公司治理的完善与授放权的落实

进一步明确界定党委、董事会、管理层和监事会等治理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个性化设计,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使国企成为真正独立的市场实体。此外,深化国有资本投资和经营公司改革试点工作,加大授放权力度,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有效发挥 “三类公司”在规范国有资本分配中的作用,需要制定科学、可量化、可评估的KPI监管考核指标,真正将授放权落实。

2、结构性调整和战略性重组现象的增多

国有企业在重要行业和重点领域将继续发挥支持作用,围绕“主业”进行改组,部署在产业链的中高端,各个省、市的一体化进程不断推进,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企业加强协同创新合作。

3、国企混改在不同层面的深入

引进具有高度匹配性和协同作用的战略投资者,赋予他们在董事会的席位,增加参与权,充分发挥战略股东在重大问题决策中的积极作用,并且不断探索不同于国有独资公司和监管模式的治理机制。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在新能源、储能设施建设等领域开展增量混改,需要集合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力量,共同参加相关技术研发,强化技术研发的资金支撑能力,完善实施规则和具体措施,在有条件、成熟时机情况下放开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为社会资本释放更多的发展空间。

4、市场化经营机制与科技创新的深化

充分利用国有企业激励“工具箱”中丰富的方法,协调各种中长期激励政策的运用,完善基于市场的薪酬激励机制。国有企业从创造适合科技创新的环境和动力机制入手,完善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和利益分配机制,改善研发团队和重要贡献者的科技成果共享和转让收益,在消化吸收先进技术的基础上整合创新,更好地发挥技术创新能力。

二、关于“四大聚焦点”突破的想法

1、公司治理与授放权的突破

(1)抓牢“因地制宜”首要原则。各地方区域国资国企资产存量、业务布局和监管力度各有差异,各地在推动本地国有企业改革时,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根据各自国资国企实际情况,给予合适、充分的授放权,构建容错机制,要勇于尝试,从本地特色出发寻求自身国企改革的突破口,但同时也需要坚持守住国有资本不流失底线。特别是“三类公司”,要建立以战略目标和财务效益为主的管控模式,通过优化调整总部、组建产业平台、完善治理结构、提升行权能力等激发各级子企业的发展活力。

(2)建立并完善规范有效的董事会制度才是“见真章”。真正落实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制定实施方案及措施,把董事会“六项职权”落实到位,在优化“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组成结构以及规范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基础上,研究并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董事会考核体系,才能真正体现“职责明确、有效监管”的目的。

2、结构性调整与战略性重组的突破

(1)更加务实推动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在“进”的方面,有必要采用政策指导、考核引导、分类监管等工具,深入培育市场化专业化平台,并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平台的资本整合、产业培育、价值管理、合理流动等功能。在“退”的方面,有必要培育资产规模较大、专业实力强的实体不良资产管理公司,由其作为主体来规模化承接“两非”(非主业、非优势业务)、“两资”(无效资产、低效资产)和困难企业,真正做到分类诊断、专业化处置。并且在合适条件下,努力提高国有企业的资本化、证券化水平,开辟出一条有效的为国有资本流动和进退的渠道。

(2)更加注重协同经营和发展。更多的国有企业将在业务开展、经营管理、组织管控、公司治理、企业文化等方面与其他企业开展跨行业、跨区域乃至跨境的合资合作、协同发展,运用资产收购、股权投资、业务整合等手段,进一步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步伐,更加发挥“社会”资本和“区域”资源的优势,但不会改变的是国资国企仍将继续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

3、国企混改的突破

(1)在国企混改方向与类别上。在方向上,应该要突出混改的“双向进入”,不仅民营资本进入国企,激发国企活力,同时倡导国资进入民企,促进发挥国资创新引领作用,提升民企在产业链中的地位和实力,协同维护产业链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在类别上,对于竞争性国企混改,在竞争性领域中,需要设置制度保障,既要确保国有企业在关键时刻的政治性,在平时又要充分激发其市场活力。对于垄断性国企,多处于关系国家稳定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领域,其改革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应该进一步分析探讨哪些垄断性国企能够改,应该怎么改,其实现路径上会存在哪些问题。国家发改委将研究建立混改引战对接机制,为社会资本参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搭建更多平台和渠道,这是非常具有积极意义的举措。

(2)混改企业机制改革。在机制上,混改企业需要建立更能激发企业活力的利益协调机制。一是国有资本、非公资本的激励相容机制。两类资本在根本利益的出发点上存在一定差异,需要寻求“求同”问题的答案,激发非公资本的积极性与国有资本的活力,共同做大利润蛋糕,需要建立双方“共赢”、多方“共益”的机制保障。二是在混改企业中引入市场化经营机制,尤其是激励机制,从而有效激发混改企业管理层、骨干员工的动力、能力、活力。在此过程中特别需要注意:管理层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有效配合,短期、中期与长期激励机制的有机衔接,激励机制设计中充分考虑新晋员工的诉求。

4、市场化经营机制的突破

(1)要更加弘扬企业家精神。一方面要求企业家有“真功夫”,另一方面也确实需要企业家来承担业务运营、投资融资、创新发展的风险,强调专业、激励、容错,即:市场化选聘真正的企业家,市场化激发企业家动力,以科学的容错机制鼓励企业家适度冒险创新,并通过制度安排将企业整体经营风险降到合理区间。

(2)深化绩效考评机制。需要明确承接战略、对标一流、超越过往的绩效管理理念,通过推导梳理关键要素,提炼关键绩效指标,积极建立并推行全员分类绩效考核体系(比如针对高管、子公司经营班子、研发及营销等四类核心人员进行差异化的绩效体系设计),聚焦市场竞争指标和企业成长指标,通过基于岗位、能力、业绩的薪酬体系,加大浮动/绩效薪酬占比,充分拉开收入差距。实施分层分类科学评价盘点,落实人员淘汰机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实现优胜劣汰。

三、打破国企改革思维定式传统观念

1、破除把国有制看得“高尚无比”的传统观念

为了深化国企改革,还需要破除一系列传统观念,国有经济需要重新界定其功能,把它限定在一定的范围或领域之内,其他合适的应该完全放出来或退出来,让其他经济成分能够开展一定的平等竞争,“重质量”替代“重数量”,“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

2、杜绝出售国有资产就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错误观念

国资国企是需要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是需要实施战略性重组的,企业资产的兼并、拍卖甚至企业破产,这都是正常现象,是合理配置资源的需要。国有资产的买卖,只要是等价交换,依法依规能换回来货币资本,就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说法(即使作价看上去低了,但如果实现了企业机制转换,企业搞活了、搞好了,其实也没有什么不好)。如果确实有不妥之处,也应当是规范的问题,不应当一味责难。

3、树立深化国企改革应与发展民营经济有机结合的正确理念

一般而言,民营经济产权关系相对清晰,动力机制较强,面向市场经营较为灵活,是生产力的新增长点,在深化国企改革的过程中,实在是需要与发展民营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鼓励协同联合、平等竞争、相互兼并、支持配合、规范操作。从侧面来说,现阶段的国企改革的实质就是“国退民进”,通过“方针政策指导+典型试点推广”,进而通过立法的手段加快改革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