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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关销毁查获烟花爆竹 图片来源:海关总署)

来函咨询:宁波梅山海关查获一起出口货物伪瞒报烟花爆竹情事。该票货物品名为不锈钢置物架、挂墙铁网、晾衣架等。集装箱门口放了少量陶瓷杯用以掩饰,里面全部为简易包装、无防护措施的烟花爆竹,重20.3吨。请问这个案件会怎么处理,构成犯罪吗?

吴国雄律师:

1、据查进出口海关税则,烟花爆竹,税号:3604100000。监管条件AB,即需要商检;无其他许可证件,不是限制出口货物。故不能适用2014年10号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不构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

2、目前司法实践,所述以伪瞒报出口烟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序,需要结合火药量、存储方式等来综合判断,通常会由交通等职能部门出具意见。

3、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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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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