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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付钱,怎么会是嫖娼?”在山东济南,民警在某酒店抓获了一男一女,他们当时正在发生关系。民警认定男子白某构成嫖娼,于是对其作出拘留15天,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事后,该男子不服,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案例来源:山东济南历城区法院案例)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法院审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民警描述的事实有:白某与陌生女子发生关系,两人并非熟识,更谈不上男女朋友关系。所以两人之间不存在自愿(无偿)发生性关系的基础。同时,白某的朋友于某给KTV转账1212元,这就是代白某支付的嫖资。有付钱,有发生性关系,不是嫖娼又是什么?这样的推理貌似也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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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白某和于某描述的事实是:两人是好朋友,当天聚餐后不尽兴,又相约KTV唱歌,由于玩得很嗨,当天在包厢里消费了约6000多元。民警提到的转账1212元,是酒水钱,其他钱尚未支付,并且转账记录显示的收款方为:酒水批发超市。白某则辩称自己与女子并未协商价格,也没有支付款项,该说法得到了女子的印证。卖淫嫖娼如何认定?怎样处理?传统的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的对象还增加了同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如果白某构成嫖娼,那公安机关的处罚就没有错。嫖娼不一定要实际支付嫖资,只要双方对于嫖资有约定即可构成。所以,即使没有付钱,也有可能构成嫖娼。
案发现场,白某也作了申辩。他认为自己不是嫖娼,但民警显然并未相信他的说法,也没有采纳他的理由。那么,法院会支持哪一方呢?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即通常所说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规定无需举证,只要证明其存在嫖娼行为即可。如果公安机关不能证明白某存在嫖娼行为,则应当承担败诉责任。
认定嫖娼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金钱交易,而非是否发生了性关系。从本案现有的信息来看,认定白某构成嫖娼的证据是不足的,因为公安机关无法证明那1212元是嫖资。即使公安机关能够补正1212元是以酒水钱为名代收的嫖资,也不能在本案中作为证据,因为所有的证据必须是在作出处罚时就已经具备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法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白某构成嫖娼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就在于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以防止公权力肆意越界,从而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看来,今后行政机关执法也要更加谨慎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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