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赵晨熙

“阳光照在海面,我也归于大海。从这里结束自己的一生,也带走了这个世界上最美的风景。”1月24日0点02分发布一篇题为“生来即轻,还时亦净”的长微博后,来自河北省邢台市的17岁男孩刘某州因吞食大量的抗抑郁药,最终抢救无效去世。

在这条微博中,刘某州回顾了自己从出生至今的悲惨遭遇:出生时被亲生父母卖掉,4岁时养父母去世,读书期间遭遇同学欺凌,网络寻亲之后又因“买房”一事被生母拉黑……

“很多人来骂我、讽刺我、诬陷我、诽谤我、对我评论和私信人身攻击。”刘某州因寻亲走红网络,而网络暴力或许成了压垮这名少年的最后一根稻草。

刘某州并不是第一个因网暴而选择轻生的受害者。互联网时代下,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越来越便捷,这也导致喜欢对他人之事“品头论足”的人越来越多,其中更是不乏一些“看热闹不嫌事大”的“键盘侠”利用网络评论颠倒黑白,制造话题。

“互联网非法外之地,目前国家针对网络暴力的规定散见于多部法律及相关规定中,应考虑对其进行归纳总结,出台专项立法。”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毛洪涛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净化网络环境,杜绝网络暴力,需要全社会提高意识,更需要用法律手段来进行约束。

网络暴力可能涉嫌多种犯罪

如今打开刘某州的微博,评论区内都是广大网友对生命逝去的思念和惋惜,而曾经那些热衷于质疑、指责的评论已难寻踪迹。“生命天平的这头,是活生生一条命;另一头,却是一堆虚空的账号。”一名网友的评论恰恰是网络暴力的真实写照。

“网络暴力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国际上的通常说法是网络欺凌。目前对于网络暴力的概念,学术上并没有统一界定,一般是指以网络为媒介,通过捏造事实或者无端谩骂等方式,发布言论、图片、视频等对他人的名誉、精神等造成损害的行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指出,网络暴力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涵盖多种违法行为,包括网络诽谤、人肉搜索、网络骚扰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各类社交平台的兴起,网络暴力问题愈加凸显,网暴造成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

在不少人的印象里,网络发帖是“不负法律责任的”,但毛洪涛提醒,网络暴力行为可能涉嫌多种犯罪。以刑法规制为例,在网络上公然辱骂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可能涉嫌侮辱罪、诽谤罪;利用网络进行人肉搜索并曝光公民隐私信息,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网络上造谣生事、散播虚假言论,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除刑事责任外,网络暴力行为还可能涉及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侵权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加大力度处罚网络暴力行为

在刘某州事件前,近两年影响较大的两起涉及网络暴力的案件是德阳女医生遭受网络暴力后自杀案以及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诽谤案,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均已于2021年受到了法律惩处。

杭州女子被造谣案件于2021年4月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德阳女医生案件于2021年8月宣判,法院认定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侮辱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常某一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常某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虽然网暴者受到了法律制裁,但结合事件对当事人造成的后果,很多网民认为处罚过轻,难以有效遏制和震慑网络暴力行为。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条同时规定,侮辱罪和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需要受害者提起刑事自诉,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意味着,与网络暴力关联最紧密的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需要当事人自己提起刑事自诉,即便最后被告方被定罪,刑期也不会超过三年。

“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已经成为网络暴力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刘德良指出,网络环境具有开放性、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与线下的侮辱诽谤行为相比,借助网络平台进行的侮辱诽谤行为在传播性和危害性上显然要大得多,给受害人带来的影响也是难以消除的。

对此,刘德良建议加大对网络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可以在刑法的侮辱罪、诽谤罪条款中,增设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侮辱他人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

毛洪涛认为,面对愈演愈烈的网络暴力行为,目前刑法中对侮辱罪、诽谤罪的最高三年有期徒刑确实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以及打击网络暴力犯罪的现实需要。他建议在侮辱罪、诽谤罪中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配置“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升档刑罚,以体现刑法应有的威慑力。

针对“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副院长姜涛认为,可考虑修改刑法中对诽谤罪属于自诉犯罪的规定,将诽谤罪在特定情况下规定为公诉犯罪。比如,在自诉人同意或自诉人取证困难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行使诽谤罪的侦查权、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建议对反网络暴力专项立法

当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网络暴力的专项法律,针对网络暴力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范中。

在毛洪涛看来,这些规定比较零散,不成系统,法条之间又缺乏协调配合,难以应对十分复杂且日益严重的网络暴力。他建议出台专门的反网络暴力法,进一步明确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治安处罚及刑事责任,并提高全社会反网络暴力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

姜涛也认为,应考虑采取专门化、体系化的集中立法来应对网络暴力,通过制定统一的反网络暴力法,以实现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有效衔接。

在姜涛看来,这部反网络暴力专项立法应该就预防和惩处网络暴力等作出具体化、明确化的规定。其中应当包括:确立网络暴力的类型与判断标准,明确网络暴力的内容和形式;界定刑法与民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的边界;规范反网络暴力权力授予的形式、行使的程序和适用的范围等。

相比出台专项立法,刘德良则认为加强平台事先审核责任更为迫切。

“传统的法律法规所采取的事后救济的方式并不能完全适应网络领域的变化。”刘德良指出,互联网时代信息后续传播成本极低,控制后续传播较为困难,事后救济的方式已不符合网络时代的信息传播规律。

刘德良建议采取事先预防与事后救济相结合的方式。网络信息的传播离不开网络平台,因此要先从规制网络平台入手,未来应在法律中明确平台的事先审查责任,要通过人工智能等方式,对图片、文字、语音等进行识别,过滤显而易见的违法侵权信息,对于其他较为隐蔽的侵权信息,可由受害人通知后,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虽然现在也呼吁平台尽到事先审查义务,但由于目前法律中并未对此有明确规定,导致很多平台疏于管理。要通过完善立法,在法律中进行明确规定,压实平台责任。”在呼吁强化平台监管的同时,刘德良希望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让“键盘侠”不再肆无忌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