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4号)有效期届满。为进一步规范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的租金计算管理,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租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的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不包括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计算。
本办法所称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工商业用房、金融业用房、公益事业用房等房屋。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是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使用的房屋。工商业用房是指工业、商业、服务业等企事业单位承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办公、科研等。金融业用房是指银行、证券、保险等单位承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公益事业用房是指市、区、街办的托儿所、幼儿园、老年活动中心(敬老院)、街道文化站、保健站等单位承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 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租金按房屋建筑结构和所处地段确定租金单价,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租单位。
第四条 按照房屋使用用途,直管公产非住宅租金单价分为工商业用房月租金单价、金融业用房月租金单价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三类(不包括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
工商业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用房。
金融业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用房。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街道居委会办公用房和公益事业用房。
居民区存车处用房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的20%计租。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改为生产或者经营性使用的一律按工商业用房租金计算。
第五条 房屋结构等级按幢评定。一所房屋含有结构不同的数幢房屋的,应当分别评定房屋等级。煤棚、货棚、罩棚、车棚等,按简易结构计算。
第六条 地段等级划分范围中已标明起止道路名称的,其界线在起止道路的中线。划分范围只标道路名称未标明起止点的,均指该道路的全部路段。
两个毗邻地段相差两级的,其交界处应将低级地段提高一个等级计算。各级地段中个别环境条件较差的地段,可降低一个地段等级计算。一所(幢)房屋处于两个地段等级的,按高的地段等级计算。
市内六区偏僻地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区最低地段等级的基础上再降低一个等级计算。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区政府所在地为乙级地,其余地区为丙级地。其他区的地段划分,由各区参照市区地段划分情况自行划定地段等级范围。
第七条 以下情况加收附加租金:
(一)房屋室内净高超过4米的,每超过50厘米(不足50厘米的按50厘米计算)加收租金5%;
计算室内超高时,以室内平面为起点垂直量至顶棚面,所测高度减去4米即为超高量;没有顶棚的房屋可量至平柁(大柁)部位,如室内地面为斜坡的,可取高低适中的部位为基点。
(二)有暖气设备的房屋,每平方米加收设备租金0.30元(集中供热统一收费的不加收);
集中供暖、暖气设备已不能使用,房屋使用人自行安装暖气设施的,不加收租金。
(三)有电梯设备的,每部电梯每月加收租金1000元。
电梯多户合用的,由各户按用房面积所占的比例分摊租金,首层房屋不分摊租金。
第八条 一幢房屋多户合用的,各户计租面积应当按其独立使用面积所占的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该幢(层)房屋建筑面积
计租面积= ------------------------------×独立使用面积
本幢(层)各户使用面积之和
第九条 租金计算公式如下:
应收租金=月租金单价×建筑面积+附加租金
建筑面积计算到小数点以后两位;应收租金计算到人民币“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如厕所、锅炉房、过道、电梯等)的租金按各户用房面积所占的比例分摊。
第十条 每幢房屋条件较差的楼层,如地下室、管道层、屋顶间等,可根据情况在10-40%以内减收租金。
地下室埋深在20厘米以内的减收10%;在20厘米至50厘米之间的减收20%-30%;超过50厘米的减收40%。
平窨子室内净高在2.5米以下的(不含2.5米),可酌减10%。
第十一条 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和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后,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变更后的房屋用途计租。
计租条件发生变化时,从变化之次月起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单位产非住宅房屋,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房屋结构等级划分标准
2.非住宅房屋地段等级划分范围
3.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附件1
房屋结构等级划分标准
结构等级
条件
钢混结构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钢筋混凝土的房屋,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等。
砖混结构
主要竖向承重结构的墙采用砖或者砌块砌筑,构造柱及横向承重的梁、楼板、屋面等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
砖木一等
主要竖向承重结构的墙、柱等采用砖或者砌块砌筑,楼板、屋架等用木结构的房屋。墙身为机砖、硫缸砖、磨砖或者好的罩面装饰,瓦顶、焦渣顶或者好的油毡顶,内装修讲究。
砖木二等 及以下
主要竖向承重结构的墙、柱等采用砖或者砌块砌筑,楼板、屋架等用木结构的房屋。墙身为机砖、硫缸砖、磨砖或者青草砖,瓦顶、焦渣顶或者一般油毡顶,内装修普通。
简易结构
结构简易的低级房屋,如墙身为18墙、空斗墙、砖土坯墙的房屋等。
附件2
非住宅地段等级划分范围
区属
等级
地段划分范围
解放路(解放桥至徐州道)
和平路(多伦道至赤峰道)
滨江道(兴安路至南京路)
和平路北段(多伦道至东南角)
和平路南段(赤峰道至营口道)
滨江道东段(兴安路至张自忠路)
新华路(锦州道至赤峰道)
辽宁路(锦州道至赤峰道)
长春道(新华路至解放路)
大沽路(张自忠路至徐州道)
南京路(徐州道至南门外大街)
多伦道(河北路至张自忠路)
哈尔滨道(河北路至张自忠路)
泰隆路、华中路、丹东路、独山路、张自忠路、台儿庄路、赤峰道、黑龙江路、营口道、鞍山道、承德道、松江路、合江路、大同道、大连道、彰德道、徐州道(北侧)、开封道、曲阜道、浙江路、马场道(北侧)、慎益大街(含食品街、旅馆街)
荣吉街、贵阳路、宝鸡东道
建物街(福安街至治安街)
河北路、成都道
吴家窑二号路、南马路、南门外大街(东侧)
山西路(南京路至成都道)
西安道(河北路至长沙路)
山东路(锦州道至营口道)
兴安路(长春道至哈尔滨道)
锦州道(河北路至张自忠路)
除特级、甲级以外的地段
十一经路(大光明桥至十一经路桥)
六纬路、七经路
七纬路(七经路至十二经路)
津塘路(唐口地道至光华路)
十一经路东段(十一经路桥至卫国道)
东兴路(光华桥至中山门立交桥)
光华路(东兴路至津塘路)
八纬路(六经路至十二经路)
六经路、八经路、九经路、十二经路、新开路
华昌道(顺驰桥至新开路)
华兴道(东站后广场至新开路)
成林道(十一经路桥至红星路)
除甲级、乙级以外的地段
东马路、西马路、南马路、北马路、古文化街、水阁大街、通南路、南门外大街、服装街、鞍山西道
三马路(服装街至西南角)
黄河道(西南角至青年路)
张自忠路、荣吉大街(东头北侧)
城厢东路、城厢西路、南城街、北城街、西关街、二纬路、三纬路、南开二马路、南开五马路
黄河道(青年路至密云路)
长江道(南门外大街至红旗路)
红旗路(鞍山西道至芥园桥)
三马路(南京路至服装街)
西营门外大街、西市大街、南大道、万德庄南北街、白堤路
除甲级、乙级以外的地段
解放南路(徐州道至琼州道)
大沽路(徐州道至围堤道)
友谊路(马场道至宾馆南道)
马场道、平山北道、徐州道(南侧)
蚌埠道、镇江道
南京路(徐州道至台儿庄路)
广东路(马场道至乐园路)
永安道(广东路至马场道)
琼州道(广东路至解放路)
友谊路南段(宾馆南道至黑牛城道)
解放南路(琼州道至黑牛城道)
宾水道(友谊路至津淄公路)
尖山路(围堤道至黑牛城道)
除甲级、乙级以外的地段
中山路(金钢桥至北站)
建国道(金汤桥至东站)
进步道(民生路至东站)
海河东路(狮子林桥至金汤桥、民生路至解放桥)
狮子林桥大街(狮子林桥至金狮立交桥)
进步道(民生路至平安街)
民主道、自由道、光明道、博爱道、民族路、北安道、平安街、庆安街、兴隆街、小树林大街、天纬路、元纬路、黄纬路、宇纬路、宙纬路、日纬路、昆纬路、律纬路、三马路、新大路、胜利路、菜市场、江都路、王串场五号路
小王庄大街(京津桥至津浦铁路)
除甲级、乙级以外的地段
北马路、西马路、估衣街、北城街、大胡同河北大街、南运河南路、大丰路、金钟桥大街
张自忠路(狮子林桥至金钢桥)
红旗路(红旗桥至子牙河桥)
勤俭道(子牙河至勤俭桥)
新河北大街、西青道、西关街、红桥北大街、丁字沽一号路、二号路、三号路、零号路
除甲级、乙级以外的地段
附件3
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一、单层建筑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角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二、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角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三、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四、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五、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六、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七、建筑物内的技术(设备、管道)层,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按该层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米以下的,折半计算建筑面积。
八、车棚、货棚、罩棚、煤棚等有墙或柱的,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墙或柱的,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九、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突出墙外的门斗等,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十、封闭式阳台、凹阳台,按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挑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二、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空廊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三、建筑物墙外楼梯,按其每层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墙外台阶按其底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四、阁楼建筑的阁楼部分,如平均层高不足2.2米的,按其建筑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平均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按全部建筑面积计算。
十五、突出墙面的构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角、挑檐以及独立烟囱等,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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