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谢娜、张杰夫妇上海买房跳单的新闻满天飞,甚至还有评论说谢娜向来抠门,为省百万中介费跳单很正常,似乎是坐实了谢娜夫妇跳单的事实。
从目前小编搜集到的网络信息来看,跳单事件仅有中介人员证词,且该中介目前未在国内,难以证实其所述内容的真实性,尚难以判断真实情况,且本次事件中虽然中介费数额较高,但是对于6000多万的豪宅来说,占比仅2%左右,小编很难相信谢娜、张杰夫妇会为了2%的中介费跳单。另外,即使谢娜夫妇通过其他途径购买了该中介带看的房屋,也不一定就是跳单,还需要具体分析。
首先,从法律定性上来说,跳单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目前网络上流传谢娜、张杰夫妇“违法”,实在是有些过分渲染了。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跳单行为仅构成违约,与违法犯罪不是一个概念。违约属于民事纠纷,其不利后果是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而违法犯罪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两者不可相提并论。也就是说,即便谢娜夫妇确实存在跳单行为,也不过是赔钱了事。当然,有人可能会将此事上升到人品问题,其实民事纠纷的原因有很多,不是所有民事纠纷都会出现“一方是坏人,另一方是无辜受害者”的情况。对于此次事件的责任判定,我们还需要了解以下几个问题:
1. “防跳单条款”是否存在?
上面已经说过,跳单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那么首先就是要确定谢娜夫妇与中介之间存在约定或者协议。目前网络信息仅知道该中介曾经为谢娜夫妇带看房屋,即提供过带看服务,但是双方是否存在协议,是否签订了中介合同,尚未知晓。如果双方并未签约,那么谢娜夫妇通过其他途径购买了房屋,合理合法,并不存在违约。
2. “防跳单条款”是否有效?
一般来说,中介公司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通常会在居间合同中约定跳单行为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中介提供的跳单条款应属格式条款,中介有义务对该条款进行提示或说明,如果中介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且履行该提示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在中介。目前我们没有了解到双方签约情况,因此很难认定跳单条款的有效性。如果该条款被认定无效,那么谢娜夫妇自然也不存在违约行为。
3. 跳单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如果谢娜夫妇与中介之间确实签订了中介合同,其中的“防跳单条款”也确实真实有效,那对于跳单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多大的违约责任,就需要审判机关进一步调查。一般来说,法院审理类似案件,认定是否构成”跳单”违约,需要综合考虑三个方面:(1)中介是否积极履行居间服务;(2)委托人是否利用了该中介提供的居间服务成交;(3)委托人是否存在逃避支付中介费的故意。如果中介提供的服务本身有瑕疵,或者谢娜夫妇未签订独家委托协议,而利用其他中介提供的信息成交,亦或谢娜夫妇并非故意逃避中介费,这些情况下,都不会认定该跳单行为构成违约。
综合上述内容,目前已知的网络信息尚不足以确认跳单事实,也不能够判断跳单条款的有效性,真实情况如何尚不能确定。另外,跳单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范畴,是否构成违约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即使认定谢娜夫妇构成违约,也只是民事纠纷,双方各说其词,各有各的道理,所以这个瓜吃完也就算了,各位都散了吧。
纠纷难以避免,但是人生还要继续,希望大家都幸福生活每一天,我是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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