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品/公司研究室

文/海川

近日,浙商证券(601878.SH)与当地一位六旬老太太周某的一起代客理财官司引发圈内热议。这起代客理财发生在A股大牛市2015年的4月15日—6月30日。

这些年,券商从业人员违规代客理财纠纷不少见,浙商证券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圈内关注,主要是因为三点:一是代客理财的李某身份很特殊,其时任浙商证券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监事长;二是亏损程度很离谱,两个半月3000万本金只剩45万,亏了98%;三是这起官司从杭州中院到浙江省高院再到最高人民法院,历时6年才终于尘埃落定。

业内人士认为,这起拖延6年之久的官司,其实没有真正的赢家,代客理财的两个直接当事人不说,就是浙商证券也是赢了官司输了名声,不仅为此遭受证券监管机构处罚,也将内部管理不完善问题,再度曝光于世人面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1.浙商证券监事长替六旬邻居理财,两个半月亏损98%

2015年,李某时任浙商证券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监事长。一般来说,证券公司的监事会或者监事主要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没想到,李某这个监事长却不务正业,私下干起代客理财。

这起代客理财官司的案情并不复杂,与此前同类纠纷,起因、过程、结果都大同小异。

公开信息显示,六旬老太周某与李某是相识多年的邻居,2015年4月13日,周某在李某的陪同下,来到浙商证券公司总部办了开户手续,相继开通了证券账号、期货账号。之后,周某向其证券账号、期货账号共同绑定的银行账户汇入了3000万元。

李某身为浙商证券高管,拥有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不过,其理财技能可不是一般的烂。

自4月15日起,李某在周某期货账户内操作,到5月19日止,3000万就变成了2215.68万;5月19日后,在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再次更改周某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直到6月30日周某要求重新更改密码为止,账户内仅剩45.04万元。

换句话说,这2个半月,李某一通操作猛如虎,周某账户却从3000(万)变成45(万),血亏98%。

真金白银损失了近3000万,友谊的小船自然说翻就翻。

李某自知理亏,于是向周某出具了《关于挽回损失计划》,李某在计划中承认并承诺将其在杭州青山湖的一套别墅变现,房款用于补偿给周某的部分损失或者抵押给周某,其余损失将在两年内补偿完毕。

远水解不了近渴。

周某为了挽回损失,就以浙商证券、浙商期货违背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疏于管理,缺乏监管,开户后出现周某账户密码被篡改等情形,指使李某以浙商证券名义进行营销,缺乏从业底线,致使自己蒙受巨大损失等为由,将浙商证券、浙商期货、李某告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杭州中院判决浙商证券不担责,周老太不服连番上诉

代客理财类案件,因为其多数私密交易,出事后双方都有利于己方举证,因此,调查、取证的过程很麻烦,案件审理时间偏长。浙商证券原这起代客理财案件也不例外。

2015年春夏发生的纠纷,2020年4月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才公开审理。

庭审信息显示,杭州中院认为,事实表明周某对李某操作其期货账户进行交易是明知且认可的,故周某诉称其未委托他人进行任何证券买卖行为与查明事实不符。

法院同时指出,李某未经周某同意,5月19日再次修改交易密码后擅自进行交易,造成周某期货账户巨额亏损,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周某在李某擅自修改密码后未及时加以制止,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后果。因此,酌情确定李某承担该损失70%的赔偿责任,即1927.66万元。

但是,杭州中院没有支持周老太要求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对其财产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诉求,认为这一指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杭州中院认为,李某时任浙商证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监事长,并不负责证券或期货业务,也无进行证券或期货业务营销的职权,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禁止其从事期货交易,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并无权对李某操作期货账户进行监管。

简而言之,杭州法院认定:由于周某知情,对周某账户损失,李某不负全责,浙商证券、浙商期货不负连带责任。这样的结果,周老太自然不会满意,于是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了原判。周老太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最高法驳回周老太再审申请,浙商证券赢了官司输了名声

一起不算复杂的理财案件,因原告不服,卷宗最终被摆上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案头。

最高法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两方面:第一,关于原审判令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的问题。第二,关于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对于周某的损失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最高法认为,原审认定周某的放任行为对于其损失亦具有过错,并依据侵权责任法认定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对于第二个问题,公司研究室仔细研读了有关判词,发现关键是以下3点:

首先,最高法认定周某在浙商证券开户时,券商及期货公司履行了风险告知等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者在本案整个开户环节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其次,根据一审起诉状,周某在明知职权范围的情况下仍委托其操作,并且李某出具的《关于挽回损失计划》表明李某操作周某期货账户仅为周某与李某之间的私人行为,与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公司无关,亦无证据显示李某的前述行为得到了浙商证券的授权。

最后,监管部门罚单仅表明浙商证券内部管理不完善,并未明确浙商证券侵害周某利益。

综上,最高法裁定,驳回周某的再审申请。

这起绵延6年的代客理财官司,终于以维持一审判决划上了句号。不过,涉案三方几乎没有真正的赢家:李某是自作自受;周老太所托非人,自身有一定责任,最终只能拿回部分损失;浙商证券赢了官司,但内部管理不善问题再度曝光于天下,品牌与名声都蒙受不小损失。

毋庸讳言,如果李某当时不是浙商证券公司的监事长,也就是外人眼里的“内部人士”,那么,即使是邻居兼好友,周老太也不会更不敢委托他代自己理财。正因为如此,北京市百瑞(上海)律师事务所赵璇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根据合同对象、利益归属、缔约场所、员工身份等因素来看,李某行为已具备职务行为特征。浙商证券公司、浙商期货公司虽例行履行了风险告知等义务,但其制度缺位,风控失察与客户巨额损失间,存在不可推卸的因果关系,应与李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