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4日8时50分许,乘客刘某选从大连市中山广场公交车站上车,乘坐由司机卢某东驾驶的16路公交车,其欲在人民路站下车。上车后,刘某选的公交卡(注:优待卡)刷卡无显示,在与司机卢某东交涉未果后,反复刷卡才得以显示。此时,因刘某选认为司机卢某东对其蔑视地笑,遂辱骂卢某东,司机卢某东将公交车停在港湾广场车站,与之理论,乘客见状后下车离开,乘客刘某选欲下车,被司机卢某东阻拦。
司机卢某东驾继续驶车辆前行,乘客刘某选上前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司机卢某东将车刹停。两人继续争执,司机卢某东启动车辆又继续前行,乘客刘某选再次抢夺方向盘,司机卢某东见状后,丢开方向盘,任由乘客刘某选抢夺,致使公交车撞到路边行道树后停止,事故导致公交车挡风玻璃等受损。后司机卢某东报警,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将乘客刘某选抓获。同年10月28日,司机卢某东也被传唤归案。
大连中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选(乘客)抢控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告人卢某东作为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放任他人抢夺公交车驾驶操纵装置,擅离职守,行为均危及公共安全,均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法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选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卢某东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判决后,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卢某东作为公交车司机,其履职行为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密切相关,卢某东在刘某选抢夺方向盘时擅离职守手丢开方向盘,严重违背其职业道德,鉴于卢某东在本案中的行为及其职业的特殊性,且其一直拒不认罪,未有悔意,为有效维护社会安全秩序,法院对其判处管制时应同时对其判处禁止令。
大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可对司机卢某东适用禁止令,遂作出终审判决,在维持一审判处被告人卢某东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同时,禁止卢某东在三个月内从事公交车驾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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