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子生性活泼好动,在学校里无论是参与学校组织的体育运动还是同学之间的玩闹,都可能发生损伤。一旦发生损伤,如果双方家长可以协商再加上保险理赔一部分,一般也就和平解决了。
如果不能协商,最终会诉至法院,受伤方一般都是把未受伤方和校方都作为被告,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笔者代理过多起类似案件(均代理学校一方)。法院一般先查明,是否有一方存在过错,如果有过错方自然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果均无过错,法院也会根据原《侵权责任法》中“公平责任”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即未受伤方即使完全无过错,也会承担部分赔偿或补偿责任。
现在《侵权责任法》已经被《民法典》所取代,那么如果参加文体活动,受到损失,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划分责任呢?我们结合一个真实案例,来评析一下。
【案件简介】
邵某轩是山东省东营市胜利二中(以下简称胜利二中)的高二学生,性格活泼好动,喜欢体育运动。
2019年6月26日上午9:30分左右,当时为课间休息时间。张某豪邀请邵某轩进行掰手腕,邵某轩也就同意了。两个大男孩马上比了起来,两者实力可以说是势均力敌,僵持不下,谁也不肯服输放弃比赛。最终悲剧发生,邵某轩左肱骨粉碎性骨折。老师立即把邵某轩送到母亲处,并立即送往医院。邵某轩先后两次住院,总共花费4万余元,其中学平险报销部分,张某豪支付了7721元。
在第一次住院之后,第二次住院之前,双方家长还曾经签过一纸协议:截至当时的费用,张某豪自愿承担50%,剩余费用日后协商。
协议签订后不久,邵某轩家长向张某豪家长提出索要残疾赔偿金。张某豪家长认为,协议没有约定“残疾赔偿金”这一项,并且自家孩子没有过错,不愿意再进行任何赔偿。
邵某轩家长又向胜利二中索要赔偿,认为事故发生是在胜利二中上学期间,学校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胜利二中也拒绝赔偿。
邵某轩父母又向胜利二中投保的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要求理赔,又遭到拒绝。
邵某轩父母几经协商无果,一怒之下,将张某豪、胜利二中和人保财险诉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主要提出两项诉讼请求:
1. 张某豪和胜利二中共同赔偿邵某轩各项损失14万余元;
2. 人保财险在胜利二中的投保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 【庭审观点】
东营区法院开庭审理,大家对于案件基本事实均没有异议,只是在责任承担和赔偿方面看法不同,各方都提出各自观点。
原告邵某轩认为:
掰手腕是张某豪邀请邵某轩的,不是邵某轩邀请张某豪。如果张某豪不邀请邵某轩,也就不会发生这次事故。所以,他认为张某豪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退一万步讲,张某豪没有过错,也应当依据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即便完全是意外,造成损害的一方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对于胜利二中,邵某轩认为学校作为未成年学生的管理单位,负有管理职责。校方应当对学生在学校内发生的行为及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另外,本案事故发生后,胜利二中的处理方式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在得知邵国轩受伤以后,胜利二中的老师并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电话,而是联系邵国轩的母亲,并将邵国轩开车送至其母亲处。该行为的后果是导致邵国轩获得救助的时间拖后,病情加重,其也应当对此拖延救助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人保财险,邵某轩认为人保财险应该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的观点
一、张某豪认为:1.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双方在角力中展现自身素质及身体爆发力,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应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2.张某豪并未向邵国轩施加压力,邵国轩系自愿参加该竞技活动。3.掰手腕角力中的僵持状态,系双方力量相当,双方中的一方突然发力,属于掰手腕中的一般行为,不能据此认定为过错或过失。在邵国轩受伤后,张某豪去医院探望,开学后帮助邵国轩打水、买饭等,尽到了竞技活动参与者的一般义务,并且张某豪已支付邵国轩7721元医疗费。4.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人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责任。
二、胜利二中认为:1.邵国轩2002年10月出生,2019年6月份事件发生时,已满16周岁,就读高二年级,已经具有相当的认知能力。邵国轩应当对自愿参加掰手腕的行为负责。2.邵国轩与张某豪掰手腕系双方自发行为,胜利二中并非组织者,不应当承担责任。3.胜利二中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已经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4.胜利二中在涉案事件发生后,采取了正确及时的处理方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5.胜利二中不存在过错,邵某轩如果不能举证校方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人保财险认为:除了跟前二名被告一样的观点以外,人保财险还认为胜利二中投保的是责任险而非意外险。他们理赔必须是以胜利二中存在过错并且需要赔偿作为前提。
原被告各执一词,也无法进行调解,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呢?
- 【乐仪安说法】
我认为:张某豪、胜利二中都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根据《民法典》最新“自甘风险”的最新规定,《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其实,任何体育运动都有风险,都有可能受到损伤。特别是一些对抗类的体育运动。那么在民法典没出台之前,参加体育运动受到损伤,如果双方都无过错,法院一般也是要判决未受伤方承担部分。
但是这显然并不公平和合理,参加运动是你自愿参加,运动会受伤其实也在可预见范围内,不能说你既要参加运动,又要别人保证你毫发无损。如果这样,肯定没人跟你一起运动。
因此,如果对方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组织方如果没有过错,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回到本案,掰手腕其实是有一定风险,邵某轩作为16周岁应该可以意识到这种风险。张某豪邀请邵某轩掰手腕,并没有强迫的情况,邵某轩是自愿参加,应当由邵某轩自行承担。
对于胜利二中而言,胜利二中不是活动组织方,作为校方平时也有安全教育活动。掰手腕双方都是满16周岁的,不是低龄幼儿,要求校方不间断监管学生一举一动既做不到也无必要。当然,我个人也要客观地说一句,假如学校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拨打120就更完美一点。但是即便学校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也不影响责任承担问题。
对于人保财险更是简单,校方投保的是“责任险”而非“意外险”,理赔的前提是学校有责任而不是有意外。所以如果法院判决胜利二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自然也不需要进行理赔。
- 【最终判决】
2021年10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邵某轩全部诉讼请求。邵某轩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12月16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实在这之前,已经有类似案例,并且也是掰手腕,法院也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民法典》自甘风险的新规定和法院判决,大家怎么看呢?
参考资料:(2021)鲁05民终213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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