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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120万余元

却将资金用于赌博娱乐

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规定的义务

近日

嘉兴法院审理了2起拒执罪案件

2名被告人被判刑

其中一起为自诉案件

名下进账16万余元却用于个人赌博,他因拒执获刑

陆某是某服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9月30日,平湖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拖欠另一公司的货款120万余元,陆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陆某未按期履行判决内容,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2021年2月5日,平湖法院向陆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支付欠款及利息。因陆某仍未履行,法院于当月18日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2021年4月2日,平湖法院划拨陆某名下银行卡账户内资金共计3.7万余元,剩余欠款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经查明,民事判决生效后至2021年8月18日期间,陆某名下财付通、支付宝账户内共计有资金入账16.5万余元,明显超过必要生活所需,但是其未用于履行判决内容,而是将部分资金用于赌博等用途,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平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悔罪态度等,平湖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1年。

将经营收入另作他用,申请人提起自诉

2020年8月,因加工合同纠纷,海宁法院判决被告人顾某支付海宁某服装辅料店货款1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顾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辅料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宁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于2020年11月作出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告人顾某履行相应付款义务,并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执行文书。

2021年2月,被告人顾某登录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并进入该执行案件的聊天界面,编辑文字询问能否分期付款,但之后顾某并未前往法院与辅料店进行协商。因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只得对该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3月,顾某租用1000多平方米厂房,雇佣工人进行皮衣服装生产加工,并于同年4月以案外人简某作为挂名经营者登记注册了海宁市某制衣厂,实际经营者为顾某本人。

2021年3月至9月间,顾某将经营服装厂所得收入用于购买原料、支付租金及工人工资等,后因经营不善工厂倒闭,顾某又将机器设备变卖后所得的3.2万元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致使海宁法院生效裁判无法得到执行,此后辅料店向法院提起自诉。

海宁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顾某拘役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