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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公司本已破产无财产清算,意外找到的一张经营许可证和一份租赁合同却让公司迎来了转机。 这两份材料其实具有不小的商业价值,意向投资人明确后,梁溪法院迅速启动和解机制,促成意向投资人与公司全体债权人签订了债权债务处理协议,实际清偿比例从0%提升到了26.71%,公司的市场主体资格也得以保留 。

基 本 案 情

2020年8月,梁溪法院裁定受理戴某对无锡某贸易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后,竟发现该贸易公司因经营不善,已沦为“三无企业”,一无人员、二无财产、三无账册。这给管理人获取该公司破产清算所需材料、查找财产信息造成了极大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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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进程一度陷入僵局时,管理人却意外获知该贸易公司曾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还与上海铁路局签订过《路产专用线租赁合同》。在将上述情况反馈给法院后,承办法官认为,该经营许可证和租赁合同虽不具备资产价值,但却有不小的商业价值,一旦被意向投资人看中,公司便有“起死回生”的可能。如果能做到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还有望保留该贸易公司的市场主体资格,于是便立即指导管理人到相关部门了解核实情况。

经核查,该贸易公司虽曾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但实际已过期,与上海铁路局签订过的《路产专用线租赁合同》亦已超过合同期限,但好消息是这两份资料仍具备续期保存价值的可能。

意向投资人鉴于贸易公司仍具备上述经营资质的可能,表明愿意出资,管理人知悉该意向后,立即与法官联系。考虑到如果继续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受偿比例可能为零,法官积极指导管理人与意向投资人进行协商,给予管理人、意向投资人以及全体债权人充分的民事和解时间。

经协商,意向投资人愿意出资83万元用于贸易公司与全体债权人和解,并终结破产程序。

2021年7月,管理人向法院提出请求,希望法院裁定认可与全体债权人达成的债权债务处理协议、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贸易公司与全体债权人签订的债权债务处理协议,实际清偿比例达到了26.71%,且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认可贸易公司与全体债权人签订的债权债务处理协议书、终结贸易公司的破产程序。至此,贸易公司的破产程序终结,贸易公司的市场主体资格得以保留。

法 官 点 评

本案充分发挥了和解制度保护功能,是促进困难企业再生的典型案例。该债务企业虽陷入困境,但拥有港口经营许可及铁路专线租用资质,具有一定的营运和市场价值,相较破产清算丧失清偿价值及债权清偿率为零的情况,法院充分尊重意向投资人与债务人、债权人友好协商意愿,引导推动破产程序转为和解,最终促成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这不仅维持了债务企业存续,且大大提升普通债权清偿比例,对中小企业运用和解程序重获新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供稿单位:梁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