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厂长负责制”
革命战争时期,长汀先后建立了红军被服厂、印刷厂、中华织布厂、红军斗笠厂、福建兵工厂、造纸厂、弹棉厂等15家工厂,占据中央苏区国有工厂的“半壁江山”。此外,还有中华贸易公司、中华商业公司、纸业公司等承担着红白区之间的贸易往来,从财政上撑起苏维埃共和国的大厦。
红军印刷厂的石印机
1934年初,刘少奇在长汀、瑞金等地调查苏维埃国有工业后,提出苏维埃国有工厂必须“建立完全的厂长负责制”的重要主张。1934年4月,苏维埃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制定和颁布了《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这是对中央苏区国有工厂和公营企业数年来经营管理的经验总结。
红军被服厂的布线袋
《管理条例》共有11条,在工厂的组织架构方面,规定:“国有工厂的负责者为厂长……对于厂内一切事务,有最后决定之权,并向苏维埃政府负绝对的责任”“在厂长之下,设工厂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内组织‘三人团’,由厂长、党支部代表和工会支部代表组织之,以协同处理厂内的日常为题”“厂长不执行上级命令,或浪费金钱、物料,或使工厂受到严重损害者,须受刑事处分”。这种以“厂长负责制”为核心的管理思想对企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红军被服厂的剪刀
《管理条例》还就经济核算、生产计划、工资待遇等问题作了合理规定:“国家工厂的工资,由国家机关与工会双方议定”“国家工厂内工资不得预支,但工人有特别事故(如家有丧葬、结婚、生小孩、生病等),得到厂长批准,可以预支工资。”
宁化城市手艺店员张文云的会员证
国有工厂发展迅猛
在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颁布《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的同时,中共苏区中央组织局还颁发了《苏维埃国家工厂支部工作条例》。这个条例是从党的工作角度,如何在工厂企业内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而制定的,条例共六条,包括:保证生产计划的完成、改善工人的政治文化与经济生活、加强对工会和青年团工作的领导等。
“红色小上海”(汀州)
工商贸金融财政分布图(1931-1934)
《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和《苏维埃国家工厂支部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后,苏维埃国有工厂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党的工作迅速步入正轨,工人的积极性显著提高,企业面貌大为改观,促进了苏维埃红色区域工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
中华织布厂的梭子
据《红色中华》报道,长汀被服厂“采取分组竞赛的方法,在完成生产计划方面得到了很大的成绩,在四月份超过原定计划百分之二十四,五月份上半月超过百分之三十。不仅增加数量,工作的速度加强了,质量也改善了,并且每天自动做一点半钟的义务劳动,可以增加六十套衣服的生产。特别是节省原料的成绩更加伟大,原定两丈布做一套单衣,现在每套衣服只要一丈九尺二寸,每套可以节省八寸布……约每月可节省一千九百八十块钱的巨大数目”。据统计,到1934年3月,“中央苏区苏维埃”工厂已有32个,产业工人2000多人,有力地推动了中央苏区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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