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昆明一老旧小区的居民唐某,按照小区当年的规划,小区最高楼房才6层。周边没有其他高楼大厦,采光非常好。之后在唐某附近小区的城中村进行改造,原有的低矮建筑全部拆除,之后盖了30多层的高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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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的房屋的日照时间因此受到了影响,房屋变得阴冷,此外因为日照减少,导致唐某身心健康也受到影响,因此唐某一纸诉状将城中村改造的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27万元,其中含50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院观点:

一是这个城中村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等要件齐全。

二是唐某无法明确其主张的各项具体损失的具体金额,且唐某提交的医疗费等证据,不能证明其病情与城中村项目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是唐某家的日照情况并不存在低于国家标准的情况,尚在一般人的容忍限度之中。

综上驳回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一是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只能说明其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明显过错,但侵犯相邻权采光权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并不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存在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即可认定。唐某的观点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在于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与该项目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且就损害赔偿而言,其提出的赔偿数字缺乏支撑。

二是关于日照采光问题的损害计算方式一般来说有三种:

1、房屋价值贬损评估法,也就是通过评估方式确定因为被遮挡而导致房屋市场价值减少的数额,并以此作为赔偿数额。唐某可以通过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就房屋因为日照时间减少导致的损失,为法官支持其损害赔偿提供依托。

2、根据地方商品房的售价、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一平米房产的赔偿标准,在测算唐某家受到采光权影响的面积数,二者相乘,在结合房屋的居住剩余年限进行估算。唐某可以根据自己的周边房屋的售价变动对上述数字进行调整。

3、其他,即唐某或法官根据其他方式方法按照公平原则确认的损失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