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全面遏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有效减少城区环境污染、噪音污染。自《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发布张贴以来,离石公安分局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提醒广大居民群众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春节期间,离石公安分局开展全覆盖的宣传和巡查,共出动警力80余人次,警车20余台次,并由民爆大队联合各派出所在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安全检查等工作的同时,持续加强居民区、集贸市场、沿街商铺等重点场所的巡查管控,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各派出所在辖区重点部位、小区、单位张贴通告3000余份,与村委、物业小区、经营烟花爆竹门店负责人等签订承诺书200余份。

但即便如此,还是有个别居民心存侥幸,因自己的“任性”,违规放烟花爆竹被查处。春节期间,离石公安分局共查处烟花爆竹案件9起,其中,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5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4起,行政拘留5人,罚款4人,收缴烟花爆竹139标箱。

下一步,离石公安分局将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五禁”专项行动,抓好禁燃禁放工作,全力保障离石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健康安全、温馨祥和、绿色环保的春节。

重要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燃放烟花爆竹是污染空气、影响市容、噪音扰民、引发火灾事故的重要因素。请广大居民严格遵守《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相关规定,争做文明守法公民。(文 杨晋雅)

来源: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