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节日期间,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落实监管措施,2022年1月份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查处非法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治安案件11起,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治安案件6起,治安拘留5人,罚款6人,收缴烟花爆竹58万余响,烟花14箱烟花爆竹“五禁”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典型案例

1月20日,高平市公安局在高平市神农镇某烟酒门市部内检查时,发现该门市部内存放有鞭炮。经查,郜某某自2022年1月17日开始在高平市神农镇经营的烟酒门市部内非法销售鞭炮,公安机关当日依法对郜某某经营的烟酒门市部及其住宅进行检查,在该门市部内共查获3800响(100响28个,500响2个)鞭炮,在该住宅内未发现违法违禁物品。高平警方依法对郜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依法对查获的3800响鞭炮予以收缴。

1月25日,陵川县公安局在民爆物品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集中行动中查处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经查,王某某在经营商店期间,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以供春节销售获利,被民警当场查获,收缴鞭炮30000余响,各类烟花200余个。陵川警方依法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2月1日,沁水县局嘉峰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辖区某小区有燃放烟花爆竹的痕迹,经查,系该小区住户贾某某年前打扫房屋时发现家中遗留鞭炮,遂于2月1日早上7点在小区进行了燃放。沁水警方依法对贾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2月5日,沁水县公安局胡底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辖区胡底村村民王某某家门口有燃放烟花爆竹痕迹,经查,系王某某在其家门口燃放一挂1000响鞭炮。沁水警方依法对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晋城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省外途经合法车辆外)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三、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由公安机关办理道路运输和燃放许可证照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公安机关进行监督。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0356-110。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特此通告

晋城市公安局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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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晋城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