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手心手背都是肉”,但是俗话又说“人心总是偏的”,在面对从自己的肚子里生出来的两个孩子,我相信很多人都不愿偏颇,可维持绝对的公平实在是太难太难,毕竟人都有好恶之分。

对于本想要保持公平的父母来说,如何分配对两个孩子之间的爱是一个难题,但是对于那些本就有着轻重思想的父母来说,抉择却十分的轻易,他们惯于偏向自己更为疼爱的一方,想要给其最好的,而对于不受宠的孩子的,却接受着父母理所当然的忽略,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要承受亲情的压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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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之前,一个老人立下的遗嘱在网上引发了争议,原因在于老师在遗嘱上对于一双儿女的规划简直就是天差地别。老人的名下有一套房,和一辆车,早年因为在外面做生意欠下了一笔五万元左右的债务。

老人的年纪也越来越大了,身体也渐渐不再硬朗,大病小病不断,他也知道自己可能时日无多,又想到假若自己突然撒手西去,家里的一双儿女也许会因为自己的这套房子还有车子闹起来,于是他决定干脆在一开始的时候就将自己的遗产分配一下,以免以后的矛盾发生。

但就正是这一份遗嘱,将本来应该在其去世后上演的遗产争夺,生生地提了前。在老人的遗嘱上,赫然写着,将一套房子和一辆车留给小儿子,而那五万元的债务,则由大女儿承担,这份遗嘱出来之后,知道真相的人都感到十分的惊讶,因为他们都觉得这都什么年代了竟然还有“重男轻女”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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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一些网友的质疑,老人却不以为意,因为他觉得自己的行为已经充分地考虑到了自己实际的家庭情况。

因为在老人看来,嫁出去的女儿就等于泼出去的水,更何况,女儿嫁到了一个有钱人家,还有着体面的工作,房子和车子,顶多起到了一个锦上添花的作用,对女儿作用不大,但是对于不经济条件没有女儿好的儿子,这房子和车子就是明显的助力,能够要他生活得更好一点。

儿子一家的经济条件没有那么好,五万块钱对他一家来说就是负担,可这笔钱对于大女儿一家就只是九牛一毛而已,所以老人认为作为大姐的女儿为这个家做出一点贡献完全没有任何问题。

可这一切放在其他人眼中来看,就是大大的问题了,这明显就是绝对的偏颇。老人的思想完全是站在儿子那一边的,所以无论他怎么想,只要是儿子获利,他都会觉得合理,即便大家对此都表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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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老人的一切亲人所说,平常他这个外嫁的女儿对于自己的弟弟已经可以称得上是尽心尽力了,大家都觉得老人家儿子虽然不争气,但是生了一个优秀的好女儿,之后也是享福的,谁也没想到他会闹出这么一出,这不仅仅是搅乱了家庭的和气,同时也是将女儿的心彻底伤透。

毕竟同样作为老人的孩子,大女儿从小就受到偏心的待遇,长大之后,本以为自己对娘家付出那么多,总能够得到一些父母的爱护,没有想到一到关键时候,父亲心中想着的依旧是儿子。

老人的大女儿也并不是软柿子,任由他人捏,当场便直接闹翻,毕竟自己的钱也不是地上捡的,凭什么弟弟得利,而自己却要受委屈?大女儿表示不服,并且称即便是父亲去世,她也不愿意遵守这个遗嘱的内容,她觉得自己既然没有继承遗产,那也就根本没有帮忙偿还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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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大女儿的此番说辞究竟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其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就是说老人立遗嘱的行为是完全符合法律依据的。

老人所遗留下来的遗产分成财产和债务两部分,虽说人死债消,但是对于有遗产遗留的债务来看,一般应当从遗产中扣除应还债务归还债权人,或者由继承财产人,对债务进行清算偿还。具体的法条如下: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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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谁得了这笔遗产就是应该谁来偿还债务,而不是根据儿女双方的经济条件进行划分,如果是儿女之间自愿想要进行承担偿还,那别人也没有任何异议,但是现如今老人的女儿却并不愿意接受结果,因此即便闹上法庭,根据法律来看就应该是小儿子来偿还。

当然,小儿子如果实在是不愿意偿还的,可以选择放弃继承,只要选择不继承那么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就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但是在此案件之中,小儿子在遗产中得到的明显是大于所承担债务的,我想最终如何小儿子会如何选择也是很明了了。

“生儿生女都一样”这个口号已经喊了数十年了,但是现如今有些人脑袋中的思想却依旧停留在以前,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始终都抵不过他心中的固执,时代在进步,想法也应当跟着时代一起进步,如此的固执带来的最终只有家庭感情的破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