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魏玉民、王玲、张硕要(作者单位:山东省淄博市检察院;第一作者为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第二作者为全省十佳公诉人)。 来源:《人民检察》2021年第23期,原题为《如何规范撰写相对不起诉决定书》,本推文题目为法官隔壁所改,红色字体为法官隔壁标红。

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体现,也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属于检察机关的一项终结诉讼程序的权力。撰写好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加强文书的说理和论证对提高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是新时代检察官必备的基本技能。

一、相对不起诉决定书的主要构成和写作要点

相对不起诉决定书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后,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被不起诉人作出的相对终结诉讼的一种法律文书,即不起诉决定的书面载体,具有终止诉讼、不追究或免予追求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一)被不起诉人基本信息

制作相对不起诉决定书首先要写明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羁押单位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所在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二)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

1.简要叙写定罪事实。 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前提是案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相对不起诉是在查明犯罪事实且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均有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主要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全案已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上,贯彻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具体制作相对不起诉决定书时,定罪事实部分可直接根据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简要精炼的概况。

2.详细写明量刑事实。 相对不起诉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就是写明被不起诉人能够被认定为具有各种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部分要写明的是量刑事实,而不是对情节的认定。

3.列举证明各种定罪量刑事实的证据。 (“列举”二字为法官隔壁所加,原文中没有。——法官隔壁注) 在写明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后(包括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将证明定罪量刑事实的证据予以列举。对其中认定定罪事实的证据可以简要列举证据名称和种类,对认定量刑事实的证据一般应一一列举。

(三)认定罪名和情节

在写明事实和证据后, 一要 写明被不起诉人行为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款,即认定罪名; 二要 写明被不起诉人具有的能够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的各种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强化释法说理。

需要强调的是,认定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不仅是根据其具有的各种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还要综合考虑全案案情,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如使用的犯罪工具、打击部位、打击次数、打击力度等)、犯罪行为持续时间、犯罪地点、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犯罪实行完毕后的后续行为等分析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考量虽然不需要在不起诉决定书中进行具体说理,但却是司法实践中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必须经过的逻辑思考。

(四)引用法律的方法

相对不起诉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20版)》对相对不起诉决定书的格式作了详细的规范。就引法部分规范如下:“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依照刑法规定”,和格式样本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中的引法,产生了不同理解,继而形成了三种不同做法。第一种做法是仅引用刑法第三十七条,对具体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所适用的刑法条款不再引用;第二种做法是 既引用刑法第三十七条,也引用具体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所适用的刑法条款 ;第三种做法是直接引用具体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所适用的刑法条款,不引用刑法第三十七条。

笔者认为,第一种不引用具体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适用的法条的做法明显不当,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最高检相对不起诉文书格式样本中规定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而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也印证了这点,即具体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适用的条款需要在引用法律时明确写明。

关于在此处引用法律时是否需要引用刑法第三十七条,笔者认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中,该法条规定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和处以非刑罚处罚措施,是根据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对不需要判处主刑、附加刑的被告人的非刑罚处理方法,是对刑法处罚方法的补充完善。刑法第三十七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立法理念一脉相承,都是对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人的处理方式。

相对不起诉是对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处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制作不起诉决定书时,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定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当然要明确引用相应刑法条款,而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定被不起诉人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条件,也需要明确引用相应刑法条款,即刑法第三十七条。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但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或综合全案可以评价为犯罪情节轻微的,也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此时只能引用刑法第三十七条。 (以上两段为法官隔壁所分,原文为一段。——法官隔壁注)

(五)涉案款物的处理

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应对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涉案款物进行依法处理。具体而言,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被不起诉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需要没收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对于被冻结的被不起诉人存款、汇款、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需要返还被害人的,可以通知金融机关返还被害人;对于查封、扣押在检察机关的被不起诉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返还被害人的,直接决定返还被害人;对超出涉案财物范围查封、扣押、冻结的被不起诉人财物,需要返还被不起诉人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或者书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邮政部门解除冻结,返还被不起诉人。

二、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决定作出前应当听取意见

相对不起诉决定作出具有内部性,在部分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通过召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必要时还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列席听证会,保证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客观、透明和可信度。同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程序进行调解,有利于化解双方矛盾、促进息诉罢访。

(二)决定作出后对被不起诉人的处理

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侦(调)查期间为查明案件事实而对被不起诉人采取的取保候审、逮捕等强制措施应当及时解除,但可以对被不起诉人采取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处罚措施。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如果属于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交有关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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