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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什么情况下会进行口头审理程序?
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头审理是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而设置的行政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查清事实,给当事人当庭陈述意见的机会。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问
无效宣告程序的当事人依据哪些理由可以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案件,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依据以下理由,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
(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问
当事人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提交口头审理回执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
回执中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表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写明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姓名。要求委派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声明,并且写明该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职业)和要证明的事实。
小编提醒:参加远程网络口头审理的还应当在该回执中写明所有出庭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
问
无效宣告程序的当事人不参加口头审理会有什么影响?
无效宣告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口头审理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除外。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问
有一方当事人缺席口头审理会如何处理?
有当事人未出席口头审理的,只要一方当事人的出庭符合规定,合议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口头审理。
问
参加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程序当事人有数量限制吗?
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师的数量不得超过四人。回执中写明的参加口头审理人员不足四人的,可以在口头审理开始前指定其他人参加口头审理。一方有多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指定其中之一作为第一发言人进行主要发言。
问
在口头审理中公民代理有哪些权限?与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有何区别?
公民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
一般代理的权限不涉及权利处分,如提交请求书、意见陈述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参加口头审理,以及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特别代理包括下列4项权限:
(1)专利权人的代理师代为承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2)专利权人的代理师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
(3)代理师代为和解;
(4)请求人的代理师代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问
在口头审理中允许旁听吗?旁听有哪些注意事项?
在口头审理中允许旁听,旁听者无发言权;未经批准,不得拍照、录音和录像,也不得向参加口头审理的当事人传递有关信息。必要时,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要求旁听者办理旁听手续。
问
证人出庭作证有哪些注意事项?
出具过证言并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写明的证人可以就其证言出庭作证。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中提出证人出庭作证请求的,合议组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需要证人对质的除外。
合议组可以对证人进行提问。在双方当事人参加的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交叉提问。证人应当对合议组提出的问题作出明确回答,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以不回答。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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