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霸凌,不如“防”霸凌!

防治校园欺凌,

辽宁在行动!

日前,辽宁省司法厅就《辽宁省校园欺凌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的是加强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切实防治校园欺凌的发生。

近年来,

少数地方学生之间的欺凌和

暴力事件时有发生,

个别案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极大损害了当事学生的身心健康,

造成了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此,

《草案》明确提出综合发力治理校园欺凌的思路,要求各部门联合做好校园欺凌防治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学生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等方式扩散、传播校园欺凌事件的具体情节,不得披露学生的姓名、住所、照片等信息。

校园欺凌发生在校园之内,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需要承担首要责任。

《草案》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将校园欺凌防治作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和文明校园、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展预防校园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监测、评估、预警和干预机制,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预防和及时发现因心理或者行为异常导致的校园欺凌。《草案》更要求学校应建立健全预防校园欺凌工作机制,设立并公布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建立师生联系、同学互助、紧急救助等学生寻求帮助的维权渠道,支持和引导被欺凌的学生向学校求助。

有效制止校园欺凌,势必要求对欺凌同学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部分学生严加惩处,直至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明确,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教唆、纵容、包庇或者放任学生实施校园欺凌。对校园欺凌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教育行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校园欺凌防治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此给“问题学生”以警醒,给失责者以震动。

来源:辽沈晚报(lswbwx)综合辽宁日报·北国客户端